改變行政不作為,法律就要“有作為”
改變行政不作為,法律就要“有作為”
2016年11月03日 08:52:39 瀏覽量: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張洋
行政“不作為”一直是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話題。日前,針對這一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青鋒表達了各自的看法和意見。
記者:近年來被頻頻曝光的行政不作為問題究竟有多嚴重?
青鋒:據統計,自2012年以來,進入行政復議程序的行政不作為案件占行政復議總量的6%到7%之間,其內容主要涉及處罰強制、征收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確權等。其中,2012年是7072件,占所有復議申請事項中的6.39%;2013年有所上升,為9831件,占比7.53%;2014年是9987件,比重上有所下降;2015年是9583件,占比6.48%。
黨和國家始終高度重視行政不作為問題。2014年,《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比較嚴重,執法體制權責脫節、多頭執法、選擇性執法現象仍然存在,執法司法不規范、不嚴格、不透明、不文明現象較為突出。”該決定概括了行政執法的多個亂象和問題,其中就暗含了行政不作為的問題。去年年底,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要求,加大問責力度,堅決糾正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庸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
記者:造成行政不作為問題突出的原因是什么?
馬懷德:這首先與認識誤區有關。我們都認為“亂作為”是違法,但很少把“不作為”當作違法,反而將其視為一般的違規甚至是瑕疵。所以在黨政機關,普遍存在一種“多做多錯、不做不錯”的誤解。
制度不健全是另一個主要原因。我們缺少一個關于作為、不作為的有效制度約束,這個界限沒有劃清楚。我們一直強調“法定職責必須為”,那么哪些法律規定“這個職責我必須為”,這個在很多地方、領域都還沒有足夠清楚。它容易帶來的一個問題就是很多人會疑惑“到底這個是不是我的職責”,進而產生相互推諉甚至失職瀆職。
記者:如何遏制行政不作為?
馬懷德:首先要轉變觀念,明確“不作為本身就是違法,不作為與亂作為的性質和結果都是一樣的,不是不做不錯,而是必然是錯。”
其次是加快制度建設,完善相關立法。比如行政程序法要進一步完善和明確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相關法定職責的期限,這可以看作衡量是否屬于不作為的重要參考標準。再如行政組織法要進一步厘清和明確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法定職責,避免真空、模糊地帶,讓“法定職責必須為”有進一步的依據。
此外,還需要增強依法依規追責理念,著力構建穩定的、長期的、規范的追責體系,進而把權力鎖進制度的籠子,讓各級政府及部門不敢不作為。
青鋒:解決行政不作為問題的關鍵在于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執法依據賦予行政部門的每一項行政執法的職權,既是法定權利,也是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行政執法部門任何違反法定義務的不作為和亂作為的行為,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首先要進一步明確執法依據和執法事項,厘清權力清單。其次是完善執法程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管理,是否履行了職責和義務都有記錄。此外,在行政評議考核中也要加強關于行政不作為的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要依法問責追責,通過這種倒逼機制確保廣大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履職。
責任編輯:林庭宇 [網站糾錯]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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