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法規體系的三維結構
黨內法規體系的三維結構
2017年02月06日 15:21:31 瀏覽量: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作者:石偉
按照中央的部署,我們黨要在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時,建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黨內法規體系的構建與完善,其首要問題就是明晰其框架結構。有了明確的框架結構,各種黨內法規才能各安其位、各司其職。當前,黨內法規體系的框架已經基本形成,呈現出效力位階、調整領域和功能作用上的三維結構。
效力位階之維
一套科學的規則體系,為了維持體系的內在統一,其各項規則均有效力高低之分,這就構成了效力位階。下位階的規則必須服從上位階的規則,所有的規則必須服從最高位階的規則。以我國國家法的法律體系為例,其法律位階十分鮮明,從憲法到規章,由上至下,其效力層層遞減。對于黨內法規體系而言,在效力位階的維度上同樣具有層層遞減的結構,可分為四級:黨章,除黨章外的中央黨內法規,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制定的黨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
首先,位于黨內法規體系效力位階第一層級的是黨章。黨章對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是整個黨內法規體系中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效力,其他任何黨內法規都不能與其相抵觸。其次,位于黨內法規體系效力位階第二層級的是除黨章外的中央黨內法規。所謂中央黨內法規,只能由黨的中央組織制定,也就是只能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黨的全國代表會議、黨的中央委員會,由黨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以及由中央委員會決定產生的中央軍事委員會等主體制定的黨內法規。當前,這些黨內法規主要是3部準則、20多部條例,以及若干規則、規定、辦法、細則。再次,位于黨內法規體系效力位階第三層級的是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制定的黨內法規。這些黨內法規,只能以規則、規定、辦法、細則命名,而不能以準則、條例命名,比如《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最后,位于黨內法規體系效力位階第四層級的是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這些黨內法規,同樣也只能以規則、規定、辦法、細則命名,而不能以準則、條例命名,比如中共北京市委印發的《中共北京市委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實施辦法》。
調整領域之維
如果說黨內法規體系的效力位階之維,是從縱向的視角考察黨內法規的上下設置,那么黨內法規體系的調整領域之維,則是從橫向的視角考察黨內法規的左右分布。所謂規則的調整領域,是規則所調整和規范的社會關系。以我國國家法的法律體系為例,根據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可以橫向分為若干法律部門。對于黨內法規體系而言,同樣存在著在調整領域維度上的橫向結構,可以分為六個部分:綜合性的黨內法規、思想政治方面的黨內法規、組織人事方面的黨內法規、作風方面的黨內法規、反腐倡廉方面的黨內法規、民主集中制建設方面的黨內法規。
其一,綜合性的黨內法規,調整和規范的對象是對全黨范圍內的重大的綜合性問題。例如,歷次修訂的黨章就是典型的綜合性黨內法規。其二,思想政治方面的黨內法規,調整和規范的對象是黨內思想政治方面的問題,對黨的思想建設有很大關聯,比如《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其三,組織人事方面的黨內法規,調整和規范的對象是黨內組織建設和干部人事方面的問題,與黨的組織建設有很大關聯。一方面是組織建設方面的黨內法規,比如《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另一方面是干部人事方面的黨內法規,比如《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其四,作風方面的黨內法規,調整和規范的對象是黨員的干群關系、生活作風等方面的問題,與黨的作風建設有很大關聯,比如中央政治局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其五,反腐倡廉方面的黨內法規,調整和規范的對象是黨組織和黨員的廉政情況,與黨的反腐倡廉建設有很大關聯,比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等。其六,民主集中制建設方面的黨內法規,規范和調整的對象是黨組織和黨員的黨內民主權利問題,比如《關于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的若干規定》等。
功能作用之維
如果說效力位階之維、調整領域之維分別展現了黨內法規體系的縱向結構和橫向結構,那么功能作用之維則展現了發揮差異化規則功能的結構特點。功能作用,是潤滑、催化、實現前述效力位階和調整領域的關鍵。只有功能作用發揮順暢,黨內法規體系才能擺脫縱橫的平面化,趨向更加科學的立體化。總的看來,功能作用之維上的黨內法規體系由四部分組成:統領整個黨內法規體系的根本性規則及其相關規則,規定黨的組織機構設置、運行等主體性規則,規范黨員或黨組織的行為性規則,規定責任追究、監督救濟的保障性規則。
第一,統領整個黨內法規體系的根本性規則及其相關規則。前者,即黨章,是黨內法規體系中最重要的基礎性法規。所有其他黨內法規的立、改、廢、釋,都必須以黨章為根本依據。而根本性規則的相關規則,主要是與黨章相配套,具有保障黨章實施和全黨運轉的功能。這種黨內法規數量不多,比如《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第二,規定黨的組織機構設置、運行等的主體性規則。其功能是規定黨的組織機構設置、運行等,具體涉及黨的機關內部管理服務保障工作,如請示報告、安全保密、督查、信息流轉等。這類黨內法規在整個黨內法規體系中數量同樣不多,比如《機關檔案工作條例》《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三,規范黨員或黨組織的行為性規則。此類規則,劃定了詳細的行為清單,承擔了引導黨員或黨組織的核心功能。其在黨內法規體系中數量最多。前述思想政治、組織人事、作風、反腐倡廉、民主集中制建設等方面的黨內法規等基本都屬此類。第四,規定責任追究、監督救濟的保障性規則。此類規則,在黨內法規體系中功能獨特,意在規定黨員或黨組織在違反黨內法規時的相應紀律處分、提供黨員或黨組織權利被侵犯后的救濟等,具有“兜底性”的保障功能。這些黨內法規數量也不是很多,比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
《光明日報》( 2017年02月06日 11版)
責任編輯:徐曼麗 [網站糾錯]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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