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浙江舉措
國家賠償的浙江舉措
2017年02月15日 16:47:38 瀏覽量: 來源:浙江日報 作者:逯海濤
《浙江省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下個月開始實施。這是一部具有創新性突破的地方法規,對責任人如何追償進行了細化規定,在注重可操作性的同時,讓公平正義的理念貫穿于每一個細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被譽為“憲法承諾公民基本權利的兌現法”,是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化,近年來一系列重大冤假錯案被平反,當事人或其親屬,最后都拿到了賠償金。
近幾年,國家賠償審判的司法環境有所改善,但效果還可以更好。有些部門對國家賠償制度確立的意義認識還不到位,將法院辦理國家賠償案件視為自揭家丑,認為案件越少越好,對國家賠償申請能拒則拒,甚至采取私下協調途徑解決。從國家賠償實踐看,各省(區、市)存在國家賠償經費財政預算安排普遍不足、賠償義務機關與財政部門在國家賠償費用支付環節上職責不夠清、對國家賠償案件責任人追償追責難等問題。
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我省出臺“辦法”,對責任人如何追償進行了詳細規定。“辦法”提出,追償比例根據違法性質、損害后果以及被追償人過錯程度等因素確定。追償金額最高不超過國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兩倍;國家賠償涉及兩個以上責任人的,分別確定追償比例和追償金額,合計追償總額不超過實際發生的國家賠償費用。這樣一來,什么情況下應該對責任人進行追償、追償多少錢、有兩人以上的責任人時又該如何區分責任,一清二楚。更“具體化”的規定將更方便相關法律在司法實踐中執行。
針對賠償經費保障的問題,“辦法”規定,國家賠償費用由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管理,由賠償義務機關的同級財政負擔。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安排一定數額的國家賠償費用,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這樣就確保了國家賠償經費來源,確保了賠償款項能及時足額給付申請人。
除了技術層面具有可操作性,“辦法”充分體現了公平正義的法治精神。對責成冤假錯案的責任人進行“追償”本來就體現了權責相稱的理念,可以讓執法、司法人員在工作中審慎用權,嚴格貫徹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的法治理念,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
2006年4月,浙江省委十一屆十次全會作出了建設法治浙江的重大決策,率先開始了建設法治中國在省域層面的實踐探索。10多年來,法治浙江建設,取得了豐富的理論成果、制度成果和實踐成果。從浙江法院全面實施陽光司法指數評估體系,到檢察機關通過互聯網或案件管理大廳向社會全部或有權限地公開法律文書……法治浙江建設的理念一以貫之。而“辦法”的出臺,堪稱法治浙江建設中的又一創新之舉,也將為全國其他地方的法治建設提供寶貴經驗。
責任編輯:林庭宇 [網站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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