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設施不得用于無關商業經營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草案二審
公共文化設施不得用于無關商業經營
2016年11月01日 14:40:22 瀏覽量: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彭波

資料圖 美術館。 中新社記者 侯宇 攝
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等是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傳承中華優秀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的重要力量。10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草案對公共文化設施的范圍、使用情況、增加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等方面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為方便公眾利用,建議將公共文化設施的目錄和有關信息予以公布。對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草案中建議增加規定,明確政府應當公布公共文化設施目錄及有關信息,方便公眾查詢。同時,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等,將美術館、職工書屋也列入了公共文化設施范圍。
草案還對公共文化設施的使用作了規定,明確不得擅自拆除、侵占、挪用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針對現實中存在的公共文化設施過度商業化的問題,草案增加規定:“不得將公共文化服務設施用于與公共文化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同時,增加了倡導公民文明有序使用公共文化設施的要求,規定公眾在使用公共文化設施時,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設施,不得損壞公共設施設備和物品。
對于公共文化設施而言,堅持公益屬性是其首要原則。草案對公共文化設施的免費或者優惠開放作了原則性規定,要求收費的公共文化設施應當報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收取的費用也應當用于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同時,收費的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每月定期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對于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的文化體育設施,草案也作出相應規定,提出鼓勵這些地方的文化體育設施向社會公眾開放。
增加農村公共文化產品的有效供給,促進城鄉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是此次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修改的一項重要內容。有觀點提出,向農村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務應當因地制宜,建議對向農村提供的公共文化產品作出更具針對性的規定。對此,草案增加規定:“面向農村提供的公共文化產品應當符合農村特點和需求,提高針對性和時效性。”
責任編輯:林庭宇 [網站糾錯]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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