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yè)季提示:用人單位不能對求職者“一試再試”
畢業(yè)季提示:用人單位不能對求職者“一試再試”
2016年07月25日 10:49:40 瀏覽量: 來源:中國青年網 作者:

又到畢業(yè)季,每年這個時候,都有懵懂的畢業(yè)生遭黑心企業(yè)欺騙。昨天,海淀法院勞動爭議庭發(fā)布了畢業(yè)季提示,蔡笑法官提醒畢業(yè)生,記住勞動合同法的三條法律,求職時可最大程度避免受騙。例如,用人單位對于求職者的試用期是有時間要求的,且不能“一試再試”。
雙方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法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案例】:一延再延的試用期
小周是園林專業(yè)畢業(yè)生,在某園林公司從事園林設計工作。公司與小林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三個月,轉正后工資標準為8000元,試用期工資標準是6400元。三個月后,園林公司提出,小周表現(xiàn)不佳,需要再試用三個月。第二次“試用期”后,園林公司依然認為小周表現(xiàn)不佳,需要再次延長試用期。
小周認為公司無理由拖延,提起仲裁、訴訟,要求園林公司按照轉正后的工資標準支付第二次“試用期”期間的工資差額。這一訴訟理由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說法】:
蔡笑提醒,畢業(yè)生還應該清楚,法律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單位招聘不能收證收錢
【法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案例】:公司以健全人事檔案為由收繳畢業(yè)證
小趙曾是會計專業(yè)應屆畢業(yè)生,就職于某文化公司。入職后,公司要求小趙把畢業(yè)證書及學位證書原件交公司保存,說這是為了健全單位人事檔案管理制度,避免欺詐入職,相關證書在公司保存,直至員工離職。
一年后,出于個人發(fā)展及薪資考慮,小趙提出離職,但公司不同意,并拒絕返還他的證書。無奈之下,小趙提起勞動仲裁、訴訟。最終,小趙的訴求得到了仲裁部門和法院的支持。
【法官說法】:
“除了收取畢業(yè)生的證件外,訴訟中還常見單位以辦理北京戶口、新人培訓等理由,收取保證金或培訓費,這些也是違法的。”蔡笑提醒畢業(yè)生,求職時,無論遇到單位以任何借口收證、收費,都應該堅決說“不”,同時,應對該用人單位重新考量,評估其是否正規(guī)。
“三方協(xié)議”不能替代勞動合同
【法條】: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責任編輯:馬美子 [網站糾錯]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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