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12月1日起施行
2016年09月30日 14:22:38 瀏覽量: 來源:中青在線 作者:王海霞 董碧水
近日,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浙江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將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共五章三十三條,從監督組織和職責、協商和處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作了具體規定。
《條例》規定,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基層工會的聯合會和基層工會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具體實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主任一般由工會主席或副主席擔任。
《條例》詳細規定了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具體內容,其中包括平等就業情況;涉及職工切身利益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執行情況;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情況;工資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簽訂、履行情況;勞動報酬支付、福利待遇落實和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執行情況;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護等勞動安全衛生情況;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女職工、未成年工和殘疾職工特殊權益保護情況;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等保障勞動者權益的民主管理制度和落實情況;職工教育培訓開展及其經費的提取、使用情況;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進行監督。
《條例》同時明確工會對監督事項的調查權,規定工會實施勞動法律監督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調查,查閱、復制與調查事項相關的資料,并且對需要簽章確認有關情況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強調在開展勞動法律監督活動中,要堅持通過協商、溝通、協調等柔性平和手段解決勞動關系矛盾,并對作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重要手段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的發出權限、發出條件、程序以及用人單位和有關行政部門接到后應當采取的措施進行了細化。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情況記入社會信用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
為了保障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委員和監督員依法履行職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其履行職責扣減勞動報酬,福利待遇;未經上一級工會同意,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或解除勞動合同;不得通過降低職級、免除職務等方式對其進行打擊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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