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振業集團原董事長受賄千萬,一審判刑12年罰金200萬
深圳振業集團原董事長受賄千萬,一審判刑12年罰金200萬
2017年02月17日 15:38:57 瀏覽量: 來源:澎湃新聞 作者:

李永明 東方IC 資料圖
2月16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的消息,深圳市振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000006.SZ)原董事長李永明受賄案,一審獲判。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李永明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200萬元。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李永明利用先后擔任深圳市物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深振業董事長期間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發包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1258萬元、港幣10萬元、美元4萬元。
2016年12月的庭審現場,李永明涉嫌受賄罪案在深圳市中級法院開庭,他當庭表示認罪。
“招呼式”受賄
據深圳晚報報道,庭審現場,檢方指控,1997年,時任物業集團總經理的李永明決定將物業集團開發的時代新居項目的幕墻和鋁合金工程交給莊某昌施工。
2005年,時任振業集團董事長的被告人李永明采取向下屬單位打招呼的方式,使得莊某昌、莊某靜父女成功承攬到振業集團開發的星海名城五期架空層內外墻裝飾工程。
為感謝李永明的幫助,莊某昌、莊某靜多次向李永明賄送現金人民幣40萬元、港幣10萬元、美元4萬元。
表侄成重要的行賄人之一
李永明的表侄陳某東,自上世紀90年代初期即跟隨李永明在深圳市第五建筑公司(李永明曾任董事長、總經理)承接裝修、裝飾分包工程。
此后的2003 年,李永明任振業集團董事長后,通過讓陳某東參加其與下屬聚餐、打高爾夫球等活動的方式,讓振業集團及下屬子公司的領導知悉其與陳某東的關系,從而使陳某東在參與具體工程的分包招投標方面得到關照。
2005年6月,陳某東從深圳市建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振業集團下屬公司,以下簡稱“建業公司”)分包了振業集團開發的振業城一期花崗巖、欄桿施工工程;同年10月,陳某東從建業公司分包了振業集團開發的星海名城五期l-4棟欄桿、百葉窗工程。
為感謝李永明一直以來的關照,2004年12月13日,陳某東代李永明支付了購買瑞河耶納某房產的部分房款人民幣 70 萬元。
2006年7月,陳某東通過收購股份,成為建業自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06年至2014年間,在李永明的關照下,建業自然公司參與投標并中標了多項由振業集團直接招投標、議標發包的鋁合金門窗、欄桿等工程項目。
在上述時間內,李永明分多次收受建業自然公司以各種方式給予的賄賂共計人民幣398萬余元,包括,2006年,陳某東等人邀請李永明一起參與投資四川遂寧市創新工業園項目,李永明同意并實際出資人民幣500萬元。2009年投資結束結算時,除按出資比例將應得利潤進行分配外,陳某東又另外拿出人民幣l25萬元送給李永明。
2007年7月18日,陳某東為李永明支付振業城某復式房產的部分房款人民幣73萬余元。
2007年10月10日,陳某東以其妻子林某的名義開設證券賬戶,并轉入人民幣100萬元供李永明家人炒股之用。
2012年5月25日,陳某東送給李永明人民幣100萬元,作為李永明振業城別墅裝修的費用。
借炒股收承包商700萬元
李永明案最大的行賄人,是一名叫陳某山的水電、消防工程承包商。為感謝李永明關照其承包工程,陳某山分別向李永明行賄人民幣707萬余元和價值人民幣43萬元的住宅裝修。
1998年至l999年間,時任物業集團總經理的李永明決定將物業集團開發的福昌大廈和福民大廈水電安裝、消防工程分包給陳某山施工。
水電、消防工程承包商成李永明案最大行賄者。為感謝李永明關照其承包工程,承包商陳某山分別向李永明行賄人民幣707萬余元和價值人民幣43萬元的住宅裝修。
1998年至l999年間,時任物業集團總經理的李永明決定將物業集團開發的福昌大廈和福民大廈水電安裝、消防工程分包給陳某山施工。
陳某山通過幫李永明裝修、共同炒股等方式向其行賄大筆款項。如1998年左右,陳某山幫助李永明裝修位于寶泉莊的住宅一套;1999年,陳某山再次幫助李永明裝修位于梅林一村的住宅一套。兩套住宅裝修費用共計人民幣43萬元,均由陳某山承擔。
2004年底,李永明和陳某山商議共同炒股,先后以他人的名義開設兩個股票賬戶,由陳某山負責操作管理。在共同炒股期間,李永明出資人民幣ll73萬元。
2008年底,李、陳二人決定結束共同炒股,陳某山遂將兩個股票賬戶內所有股票賣出,將賬戶內款項按李永明要求轉至其控制的銀行賬戶。
經司法會計鑒定,李永明從上述股票賬戶實際所得收益與其實際出資的最大收益之間的差額為人民幣707萬余元。
當庭認罪,部分異議
庭審中李永明當庭認罪,對指控的受賄數額也供認不諱,但他對指控的部分案情表示有異議,還稱有些細節因年代久遠記不清了。
李永明辯解說,檢方指控他通過帶表侄陳某東吃飯、打高爾夫,讓振業集團及下屬子公司的領導知道他與陳某東的關系,其實這些都發生在2012年,時間在陳某東承包工程之后,因此不存在他特別為陳某東向別人打招呼承接工程。
對于另一名行賄人陳某山向其行賄707萬的指控,李永明辯解說,陳某山和他共同炒股,最后是陳某山結算數額,他也沒想到對方給自己多算700多萬。
檢方出示陳某東的供詞則顯示,因為知道李永明對工程發包有“話事權”,所以才給他送錢和支付購房款,希望今后也能得到關照。李永明妻子的證言也顯示,她在購房時資金不夠,就叫來陳某東幫忙付錢,并沒有想過要還,因為“李永明幫陳某東接了不少工程,賺了很多錢”。
12年掌門人,形成“獨斷專行”作風
2015年8月13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曾援引深圳市紀委消息,深圳市振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永明因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在此之前,深振業曾宣布李永明因個人原因辭去所任公司董事、董事長等相關職務。
根據深振業官方材料,李永明自2003年4月起,李永明擔任深振業黨委書記,2003年5月開始任深振業董事長,兼任深圳市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董事。
至2015年辭職,掌管深振業12年,由于長期擔任董事長,在深振業內部擁有極大話語權的李永明獨斷專行。
為此,近幾年,李永明也曾多次被署名“深圳市振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的舉報帖舉報。該舉報帖稱,李永明在擔任深振業董事長期間,擁有巨額不明來歷資產,同時與他的親戚(妻子的侄子)陳仁東勾搭,通過各種手段謀取私利,據不完全統計接近5000萬元。
李永明簡歷
李永明,男,1956出生,碩士研究生,高級工程師、高級政工師,曾任中國人民解放軍00314部隊助理工程師,1983年起先后任深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分公司經理、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黨委書記、深圳市金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深圳市建設(集團)公司副總經理、深圳市物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深圳市建設投資控股公司副總裁。現任本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簡歷來源:深圳市振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官網)
責任編輯:樓昕 [網站糾錯]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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