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解黨紀】不能讓私心占據上風
【圖解黨紀】不能讓私心占據上風
2016年08月17日 07:13:18 瀏覽量: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作者:

①:吳某某,黨員,2012年6月起任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區城建監察大隊副大隊長,主持區城建監察大隊工作。手握權力后的吳某某漸漸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出現了“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想法。

②:2013年12月2日,三元區城建監察大隊人員前來聯系工作,吳某某明知同城不能接待的規定,礙于情面在市區一家酒店公款宴請,后為掩人耳目,以召開“務虛會”名義在賬上支出。

③:嘗到甜頭的吳某某,越發大膽起來。2014年10月,吳某某到外地培訓學習,培訓結束后到其他旅游景區游玩,并將個人應承擔的旅游費用812元和旅游期間的出差補貼320元,在區城建監察大隊財務報銷、領取。2015年9月,梅列區紀委接到群眾舉報,反映吳某某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

④:“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經查,吳某某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公款接待,違規公款旅游。2016年1月,梅列區紀委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責令其退回違規報銷費用。“紀委的及時處理給了我當頭棒喝,讓我清醒地認識到,任何時候都不能無視紀律。”吳某某反省說。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務差旅之機旅游或者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游的;……
第九十九條 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案例提供: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區紀委 繪畫:楊仕成
責任編輯:樓昕 [網站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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