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240元,村支委委員被通報批評
因為240元,村支委委員被通報批評
2016年10月12日 14:42:06 瀏覽量: 來源:浙江黨建網 作者:記者 賈歆琰
案例說明
“去年我替村里收取農醫保資金上交鎮里后,結果不知道怎么就多出了240元,按理應該退還給村集體,我一時忘記就留在了自己口袋。因為我的疏忽大意,不僅沒有盡到職責,還讓大家誤會我挪用農醫保資金。”談及自己被通報批評,浙江玉環縣清港鎮坦浦村村支委委員吳某追悔莫及。
前不久,玉環縣紀委接到一份群眾舉報信,說坦浦村村干部挪用農醫保資金。縣紀委立即展開調查。
事情很快就水落石出。原來,清港鎮坦浦村有2人同名同姓,都叫黃蘭女。當初農醫保辦理人員工作失誤,錄入資料時將2人的身份證號寫成了同一個,結果導致一人投保成功,另一人則沒有參加農醫保。
吳某口中“不知道怎么就多出來的240元”,正是這名沒投保的黃蘭女的。因為投保沒成功,費用自然繳不進農醫保賬戶。按理,吳某應該細究一下錢是誰的、為什么會多?然而他卻并沒有,還忘記將錢退還給村集體。
2015年年末,沒有參加農醫保的那位黃蘭女生病了。住院治療時,她才震驚得知自己并沒有參加農醫保。
玉環縣紀委給予吳某誡免談話并通報批評。同時,要求吳某按農保理賠比率,理賠給黃蘭女4000元醫療費用。
玉環縣紀委提醒您:
吳某身為坦浦村村支委委員,在收繳及上交農醫保款項辦理工作中,沒有正確履職,仔細核對退保人員,造成工作失誤,且把本該上交村集體的資金由個人存放,違反財務制度,并造成不良影響,有損村干部在群眾中的形象。
黨紀鏈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九十五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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