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釋疑:官員以出差為由逃避,是否認定為對抗組織審查
中紀委釋疑:官員以出差為由逃避,是否認定為對抗組織審查
2017年03月01日 09:02:32 瀏覽量: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雜志 作者:鐘紀晟
基本案情
張某,1956年3月生,中共黨員,H市A局原局長。
2016年2月,經H市委批準,H市紀委決定對張某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濫發獎金等涉嫌違紀線索進行核實。2月16日,應調查組要求,張某到市紀委接受審查談話。其間,張某提出對其妻購買理財產品情況不了解、對單位相關賬目不清楚,調查組同意其回去了解相關情況后,3天內攜帶相關材料到調查組繼續接受談話。2月20日,調查組聯系張某,其自稱因急事出差在外地,回來后將及時到調查組報到。3月15日,調查組再聯系時,張某稱其已辦理退休手續,現在國外幫兒子帶孩子,待回國后再聯系調查組。此后,調查組多次催促,張某均以上述理由敷衍。直至9月,因簽證到期,張某才回國繼續接受組織審查。
分析意見
對張某上述行為是否構成對抗組織審查行為,H市紀委案件審理室存在不同意見。有的同志認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對黨員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才予以追究紀律責任,該條例第五十七條是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專門條款,張某的行為不屬于該條所規定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具體情形,不宜按該性質認定。有的同志認為,張某存在明顯的不配合組織審查行為,屬于《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項所規定的“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對其行為應按對抗組織審查行為認定。
我們經研究認為,對黨忠誠老實,是黨章對黨員的基本要求,也是黨員的基本義務。2016年10月27日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明確指出,黨員對黨要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做老實人,如實向黨反映和報告情況。但實踐中,個別黨員干部在面對組織審查時,不能正確對待,有的消極抵觸,有的則轉移藏匿贓款贓物、串供訂立攻守同盟、偽造銷毀相關材料、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等等。
為從嚴懲處此類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將對抗組織審查行為作為違反政治紀律行為予以規范,其中將一些實踐中常見的對抗組織審查行為歸納為4種具體表現形式:一是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二是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三是包庇同案人員;四是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同時,考慮到實際情況的復雜性,又設置了兜底條款,即“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以應對實踐中可能存在的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的行為,如組織相關涉案人外逃,打探案情等。
本案中,張某作為一名共產黨員,在黨組織找其核實其涉嫌違紀問題時,虛言欺騙組織,以了解情況、應急出差、退休出國等為由,長時間逃避組織談話,不配合組織審查,其行為嚴重違背了對黨忠誠老實的基本義務,具有明顯的干擾、妨礙組織審查的主觀故意,應按對抗組織審查行為予以認定。
需要說明的是,作為一項兜底條款,對“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解釋,具有一定的開放性,可以更加靈活地應對新情況、新問題,這也是這個條款的主要價值所在。但同時,作為黨紀處分條例的一項規定,它也具有黨紀條規的嚴肅性,實踐中要注意避免過度擴大解釋。比如本案中,如果張某2016年2月16日離開調查組后杳無音訊,調查組始終聯系不上本人,無法判定其是否具有逃避組織審查的主觀故意,在此情況下,不宜按對抗組織審查行為認定;如果張某在接受組織談話初期不如實交代問題,后經思想教育才承認其違紀問題,對此類情況,一般應作為態度問題予以反映,不宜認定為“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作者單位:中央紀委案件審理室)
責任編輯:樓昕 [網站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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