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副廳級以上干部配偶子女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
重慶副廳級以上干部配偶子女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
2016年05月18日 17:23:00 瀏覽量: 來源: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 作者: 田文生
5月16日,重慶市召開領導干部大會,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就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作動員部署。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孫政才出席會議并講話。
中央對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高度重視,決定在上海先行開展試點基礎上,在包括重慶在內的幾個地區繼續開展試點。重慶市委按照中央要求,研究制定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重慶市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下簡稱規定),并經中央批準后印發實施。
《重慶日報》的報道稱,孫政才在講話中指出,要深刻認識貫徹執行《規定》的重要意義,切實把思想行動統一到中央要求和市委部署上來。全面從嚴治黨,重在從嚴治吏,必須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從嚴管理、從嚴要求。領導干部級別越高、位置越重要、權力越大,越應該更加自覺地嚴以律己,越必須更加從嚴管理、從嚴要求。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親屬經商辦企業,是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的重要制度安排,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全面從嚴治黨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從嚴管理領導干部的鮮明態度。《規定》既是一道“緊箍咒”,是對領導干部的嚴格要求;也是一張“防護網”,是對領導干部的關心和愛護。全市副廳局級及其以上領導干部作為《規定》的執行主體,要以強烈的政治自覺和黨性原則,把紀律挺在前面,嚴格執行《規定》要求,自覺整改,做到廉潔自律。
孫政才強調,要嚴格執行《規定》要求,推動從嚴管理干部常態化制度化。領導干部要正確處理好公與私、得與失、組織與個人、大家與小家的關系,切實把紀律的“高壓線”立起來、嚴到位,做到全覆蓋,不留死角、不留盲區。一要深刻學習領會。把學習《規定》納入“兩學一做”學習教育,通過多種學習方式,促使各級領導干部熟知、組織和紀檢干部精通、一般干部了解,吃透吃準《規定》的精神實質和基本要求。二要堅決貫徹執行。《規定》對哪些領導干部親屬不得經商辦企業、哪些行為屬于經商辦企業、哪些經商辦企業行為需要規范、涉嫌違紀違法的怎么處理等都有明確規定,要主動對照,嚴格執行退出制度。三要從嚴監督管理。著眼于源頭防范、遏制增量,堅持抓早抓小,有效加強源頭管治,做到防患于未然。四要把加強家風建設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強家風建設,領導干部責無旁貸,要多操心、多留意,防微杜漸,對親屬子女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立家規、正家風。
孫政才強調,要強化責任落實,確保《規定》不折不扣落到實處、取得成效。各級黨委(黨組)要高度重視,把貫徹執行《規定》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抓細抓實,黨委(黨組)書記要履行好本地區本部門第一責任人責任。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協作配合,形成合力。要堅持以上率下,形成一級帶一級、一級抓一級的示范效應。要嚴格執行《廉潔自律準則》和《黨紀處分條例》,加強對《規定》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持有責必問、問責必嚴,如有違反一律依紀依規嚴肅查處。
《重慶日報》和中共重慶市紀委監察局官方網站披露了該份“規定”的內容。該規定中的“領導干部”包括:本市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副廳局級及其以上干部(含非領導職務);本市人民團體、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中相當于副廳局級及其以上干部(含非領導職務);本市國有企業中的市管領導人員。
該規定所稱經商辦企業行為主要是: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冊個體工商戶,注冊、投資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非公司企業法人、非上市公司,在國(境)外注冊公司后回國(境)從事經營活動等情況;領導干部配偶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投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該規定第四條內容為:本規定規范的經商辦企業行為是:
(一)市級領導干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
(二)市委副秘書長,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正副秘書長,市紀委、市委各工作部門正廳職,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正職,區縣(自治縣)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正職,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市管正職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市高法院及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及檢察分院、市公安局領導班子成員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三)國有企業中的市管正職領導人員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職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人員任職企業和關聯企業的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四)其他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干部管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五)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干部曾擔任領導職務的地區和企業從事經商辦企業活動。
該規定明確,存在不符合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的,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經商辦企業活動,拒不退出的,領導干部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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