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之手,伸向礦業
三門審理一起涉環保領域腐敗案
腐敗之手,伸向礦業
2016年06月30日 09:43:00 瀏覽量: 來源:浙江日報 作者:毛林飛 黃宏
近日,三門法院對浙江有色金屬地質勘查局地質環境研究院駐臺州辦事處原主任謝學軍等三人涉嫌受賄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整個庭審持續了2天。該案涉案金額高達600余萬元。
這一案件的主角名叫謝學軍,2010年3月,他擔任浙江有色金屬地質勘查局地質環境研究院駐臺州辦事處主任,主要負責承接臺州地區內的地質技術服務業務,另有謝學軍的兩名部下:衣某和張某,均是地質環境研究院駐臺州辦事處技術員。
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臺州某采石有限公司向路橋國土局申請礦界調整,謝學軍代表單位承接該采石場地質勘查及礦石資源儲量動態監測等業務,其安排張某開展該項業務。在監測的過程中,謝學軍認識了采石場老板“小黃巖”。在做新礦區地質勘查前,“小黃巖”打電話給謝學軍,希望其對礦場多關照,公司會給予一定的好處費,謝學軍答應了。在勘查過程中,謝學軍指示張某通過增加剝離量、降低石料的比重等方法隱瞞部分資源儲量,給對方增加了幾十萬噸左右的實際開采量,礦主可以免繳納采礦權出讓金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無償開采。
為了感謝謝學軍的幫忙,2011年底前后,“小黃巖”通過轉賬給謝學軍的臺州銀行賬戶打了一筆7萬元錢,收到后,謝學軍沒有多想便收下了。之后,“小黃巖”多次通過轉賬及現金方式送給謝學軍好處費,共計30余萬元。
收了第一筆好處費后,謝學軍的思想開始松懈,貪欲越來越大。2013年至2015年期間,其在承接臺州三門、路橋兩地的五家礦山礦界調整、采礦權延續、礦山儲量動態監測業務時,以同樣的方式指示衣某、張某在報告中隱瞞部分資源儲量,從而讓礦主獲利,共收取好處費580萬元。其中,謝學軍分贓給衣某50萬元,分贓給張某25萬元。
去年6月,因三門一礦主涉嫌行賄被立案偵查,謝學軍怕其受賄事實暴露,與張某商量退贓。當月27日,張某將21萬元交給謝學軍,當日謝學軍將其中20萬元退給礦老板馬某。當月29日,謝學軍被檢察機關傳喚審查。7月7日,衣某被傳喚審查。8月10日,張某主動投案。三人均如實供述了相關犯罪事實。案發后,謝學軍家屬退贓1萬元,張某家屬退贓4萬元。
公訴機關還指控,2013年7月,謝學軍在承接路橋某采石場業務時,受股東潘某委托,向另一股東泮某虛報100萬噸資源儲量,進而多要了40萬元好處費,拿到后將該40萬元按約定通過轉賬及現金方式交給潘某。潘某在該采石場具有2.667%的股權。
庭審現場,三被告人均當庭認罪悔罪,但對其中的受賄數額及詐騙定性提出了異議。謝學軍認為,第一筆30萬元應該算是提供地質服務技術勞務報酬。衣某認為,其中一筆2萬元、一筆3萬元系加班費,還有1筆10萬元的轉賬系辦事處公費。
公訴機關認為,謝學軍、衣某、張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從事浙江有色金屬地質勘查局業務過程中,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中謝學軍涉案金額610萬元,個人得贓535萬元;衣某涉案金額530萬,個人得贓50萬元;張某涉案金額50萬元,個人得贓25萬元。另謝學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389332元。三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受賄罪、詐騙罪追究謝學軍的刑事責任,以受賄罪追究衣某、張某的刑事責任。這一案件將擇日宣判。
浙公網安備 330103020016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