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暨:“小過即問”成常態
諸暨:“小過即問”成常態
2016年12月01日 15:16:03 瀏覽量: 來源:浙江省紀委監察廳網站 作者:紹興市紀委
“近期收到反映你的有關問題,反映一,未向組織申報妻子經營的加彈廠土地及相關財產情況;反映二,……;反映三,……。”
前不久,諸暨市某市級部門一位副職領導干部,收到了諸暨市紀委第二紀檢監察室同志送達的由市紀委本級發出的函詢通知書,并被要求在收到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就反映問題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復,在單位民主生活會上作出說明。
接到函詢通知書后的第二個工作日,這位領導干部就向市紀委寫了情況說明,并簽字背書:“我妻子一直經營中小企業,……此情況,本人在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中也作過填報,至于反映的第二、三個問題,情況不屬實。”隨后,在單位民主生活會上作出專門說明,接受其他同志監督。
對群眾有舉報、社會有反映,但反映問題過于籠統,或者難以查證核實的要及時函詢,這是諸暨市今年新出臺的《抓早抓小挺紀在前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實施辦法(試行)》的明確要求。
“前期,對群眾反映這位領導干部的問題進行了研判,并交歸口紀檢監察室作初核調查,所反映內容大多失實,但被反映對象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的細節,需要再了解。”諸暨市紀委常委趙剛介紹說,對照市里的制度,這種情況應適用函詢。按規定,由承辦紀檢監察室提出處置建議,經分管常委、副書記、書記逐級簽批,最后組織實施,符合處置恰當、程序規范、流程嚴密、準確執紀要求。“出了問題再管,為時已晚,‘組織上’防微杜漸、小過即問,‘同志們’有則改之、無則加勉,才能防病于初起、治病于未發。”
事實上,諸暨“小過即問”的另一利器——談話,適用率更高、作用面更大。基于談話工作實踐,諸暨市明確劃分了談話的三種類型:提醒談話、警示談話、誡勉談話。明確規定適用談話的三種不同問題線索類別:問題尚處苗頭性、傾向性狀態的主要適用提醒談話,問題輕微且未造成相應后果的主要適用警示談話,問題確實但尚未達到紀律處分程度的主要適用誡勉談話。同時,著眼于預防、糾錯、教育幫助的談話效果,針對可能出現的“亂談”、“空談”現象,諸暨市明確要求不同談話對象對應不同談話主體,實行分層分級談話;不同問題類別配套不同談話方案,實行一人一套方案;不同談話類型落實不同談話要求,實行問題類型由輕到重、談話要求由低到高。
為增強操作性、提升精準度,諸暨市還在談話適用情形上進行了重點探索,確定“履行‘兩個責任’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到位,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上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等8種具體情形,須啟動談話,并要求應根據不同情形,在綜合評價問題性質、情節、影響基礎上,一案一意見、一事一審批、一人一歸檔,確保嚴格按標準和程序分類處置、恰當適用,進而實現抓早抓小、挺紀在前。
“2名校長因對教師隊伍管理不力,校內有教師酒駕、醉駕,被提醒談話,1名街道中層因財務支出發票審核不夠慎重細致,被誡勉談話……截止目前,共談話、函詢76人次,其中,鄉科級干部7人、鄉科級以下69人;對象屬部門、站所的32人,屬鎮街、村的44人。”諸暨市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主任陳仙萍介紹說,為避免“一談了之”、“一函了之”,還同步實行跟蹤問效,如掌握談話對象改正情況,對沒有改正或改正不明顯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并督促整改、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對隱瞞真相、弄虛作假的函詢對象,從重從嚴處理。特別是,針對實際操作中因認識偏差導致的“批發”、“濫用”和避重就輕問題,近期將編制談話函詢適用實例,為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在常態化實施中提供參照和遵循。
“對反映問題線索及時處置,區分不同情形不枉不縱,控制在早、解決在小,才能真正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才是真正對黨員干部的嚴管厚愛。”諸暨市紀委有關負責人表示。
責任編輯:樓昕 [網站糾錯]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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