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機關報刊文:建議監察機關行使職務犯罪偵查職責權限
中紀委機關報刊文:建議監察機關行使職務犯罪偵查職責權限
2017年02月17日 15:39:01 瀏覽量: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作者:沈思
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對推進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6年12月25日審議通過《關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為試點工作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本文針對監察體制改革的全面深化發展和法治保障的實際需求,圍繞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進行思考。
立足憲法權威地位
2016年10月27日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作為黨內法規,第一次在該條例中明確規定“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也即明確了監察機關并列于“一府兩院”的政治地位或者說憲法地位,但這還需要通過國家法律予以確認。為此,建議相應修改憲法,制定國家監察法,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立足法治伴隨保障
除制定國家監察法,以及明確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并調整由監察機關行使外,還建議通過修訂立法法,在其中增設“監察法規”專章,明確監察法規的效力與行政法規等同,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司法解釋亦不得與之沖突,從而為監察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做好立法準備。為規范監察法規制定程序,保證監察法規質量,可參照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相應制定《監察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同時,在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發布相應監察法規前,對原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單獨或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的涉及職務犯罪舉報、偵查工作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中規定的檢察機關作為職務犯罪偵查機關的職責權限,亦應一并調整由監察機關行使。比如,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保密局2016年12月14日發布的《人民檢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查辦泄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2016年3月30日發布的《關于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等。
立足職能職責履行
除制定國家監察法,明確監察機關法定職責、監察對象范圍和監察工作程序,賦予監察機關與履職相適應的監察手段權力外,還建議修訂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同時,通過制定“監察法規”,進一步明確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案件范圍,從監察體制改革的初衷考慮,似應當不限于原由檢察機關管轄的刑法第八章、第九章等所涉58個職務犯罪罪名,對原由公安機關管轄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以及涉及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等,亦應一并調整由監察機關管轄。
監察體制改革前,政務處分依據主要是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改革后將擴展到法官法、檢察官法以及由《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授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結合實際制定懲戒制度帶來的一系列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懲戒規定,這使得有的案件在給予政務處分時,監察機關還只能依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懲戒規定,這在道理上似不合適,迫切需要研究解決。為此,可考慮起草適用于各類公職人員的統一的《政務處分工作條例》。同時,建議在該條例中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部門制定對國家公職人員的政務處分規定的,應當征得國家監察委員會同意。
監察體制改革后,監察機關脫離政府序列,相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建議通過修訂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明確授權由國務院和國家監察委員會聯合制定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并相應修訂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刪去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的規定,明確規定對監察機關提出的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給予處分的意見,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無正當理由均應予采納,并由監察機關具體負責落實等。
立足防范權力濫用
鑒于監察機關作為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且與各級紀委合署辦公,如何相應保證監察機關的權力得到正確行使,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為此,黨中央明確要求監察機關要嚴格審批程序和內控制度,防止權力濫用,自覺接受人大監督,與司法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接受社會監督。
與此相適應,除制定國家監察法外,建議一是要修訂國家賠償法,明確規定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錯誤采取留置措施的,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同時應當明確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該法關于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二是要完善內部工作流程,除健全完善監察機關執紀審查部門內部權力控制制度外,似可考慮職務犯罪案件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監督審查追訴前,建立由監察機關案件審理部門統一審核、統一出口的工作機制,并由案件審理部門統一對口檢察機關職務犯罪檢察部門,以統一監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的處置標準。三是可考慮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發布相關規范性文件,明確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之間的工作銜接,以更好地接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同時,可借鑒檢察機關實行的人民監督員制度,研究探索進一步發揮好特邀監察員作用的可行性,比如,對斷崖式處理案件,為防止適用法律紀律的隨意性,防止產生不良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可考慮由特邀監察員介入監督。
為加強對監察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建議通過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修訂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增加規定監察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從重處罰;修訂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明確規定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對職務犯罪被調查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罰;修訂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將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增加規定為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體,明確規定監察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構成徇私枉法罪,同時又構成受賄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立足國際合作交流
為加強職務犯罪追逃追贓工作,建議修訂引渡法,明確規定向外國請求引渡職務犯罪被調查人的,由國家監察委員會會同外交部審核同意后,通過外交部向外國提出請求。同時,對我國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簽訂的司法協助條約中,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以職務犯罪偵查機關角度作為中央主管部門的,似應當一并調整或者增加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作為中央主管部門。國家監察委員會宜申請增加為最高人民檢察院牽頭發起成立的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的團體會員,以利于通過該平臺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
此外,對最高人民檢察院牽頭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相關反腐敗工作機構建立的職務犯罪個案協查機制,宜調整為由國家監察委員會牽頭負責。
責任編輯:樓昕 [網站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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