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紀后,還敢玩“失蹤”?
違紀后,還敢玩“失蹤”?
2017年02月25日 09:40:20 瀏覽量: 來源:浙江黨建網 作者:本網記者 賈歆琰

前兩天,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消息:“百名紅通人員”第67號王誠建從美國回國投案自首。這是“天網行動”開展以來到案的第38名“百名紅通人員”。
王誠建,原本是上海市黃石航運部財務工作人員,因為涉嫌共同貪污犯罪,2005年5月出逃,玩起了“失蹤”。
像王誠建這樣,違紀后玩“失蹤”的人,并不是只有她一人。
就在今年農歷新年前幾天,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江西省鄱陽縣原財政局經濟建設股股長李華波貪污一案。
李華波是誰?
他是“百名紅通”二號人物。
2006年至2010年期間,李華波在擔任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股長期間,伙同他人通過制作假對賬單、私刻印鑒、設立空殼公司等手段套取鄱陽縣財政專項資金,共同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94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
和王誠建一樣,東窗事發后,李華波在2011年出逃。
出逃玩“失蹤”時,他給一起轉移贓款的兩個同案犯留了信。信上說:“當你接到這封信的時候,所有的人都聯系不到我了,我現在不上班了,出遠門做生意。”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最終,“失蹤”四年多的李華波,被遣返回國。
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李華波以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李華波犯罪所得贓款,除依照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裁定沒收部分外,剩余贓款,繼續予以追繳。
像王誠建、李華波那樣,違紀后玩“失蹤”,下落不明的,該如何處理?
1、下落不明如何認定?
黨員干部違紀后玩“失蹤”下落不明,是指違紀黨員離開工作地點、居住地點后不知去向、沒有音訊的狀況。
認定違紀黨員干部下落不明,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一、必須是違紀后下落不明,也就是說必須有證據證明該黨員干部犯有違紀錯誤。
二、違紀后,該黨員干部離開工作地點、居住地點后不知去向、沒有音訊達到一定的時間,有關黨組織無法知道其去向,且通過各種方式都無法與其取得聯系。
2、下落不明如何處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干部,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除前述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干部,實踐中要區分不同情形的處理:
1、對違紀后下落不明超過六個月,但經審查有嚴重違紀行為,且認定違紀行為證據確鑿的,應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對違紀后下落不明超過六個月,有證據反映其涉嫌違紀,但證據不足的;或者依據證據能夠認定違紀,但尚不足以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應依據黨章規定,由黨支部大會決定除名,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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