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吏治的棱面
漢代吏治的棱面
2016年10月04日 14:11:52 瀏覽量: 來源:學習時報 作者:張毅
漢代吏治牽涉甚廣,以下只就幾個節點作一粗淺論說。
邀集良才的選官制度
《韓非子·外儲說》有言:“明主治吏不治民。”治吏之要首在選吏。西漢選官制度,主要為察舉、征辟兩途。
察舉,即由下而上推選人才為官,在秦代已被廣為實行,西漢持續推演,更趨完備。其察舉標準,為“四科取士”,具體為:“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曰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按章覆問,文中御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才任三輔令。皆有孝悌廉公之行。”(《后漢書·百官志》注引應劭《漢官儀》)其科目則有孝廉、茂才、賢良方正、文學、明經、明法、尤異、治劇、兵法、陰陽災異等,體現了選才標準的開放與多元,然究其要義,實為“公、能、智、勇”四字。
征辟,則為自上而下選拔官吏,具體又可分為皇帝征聘與公府、州郡辟除兩種方式,前者為皇帝直接選才用人,后者則是中央、地方高級官員自行任用屬吏。
除了這兩條正途,通過任子、納貲援官入仕也較為常見。
任子,即高級官吏可保任其子弟為官。大概從文帝時起,任子成為一種通制。其標準則是:“任子令者,《漢儀注》吏二千石以上,視事滿三年,得任同產若子一人為郎。”(《漢書·哀帝紀》注引應劭)對于享有此項權力的官吏級別、在職年限、保任名額都有明確標準。
納貲援官,從入仕者的角度而言即為用錢物買官。武帝時,廣開三邊,財政緊張,在大賣武功爵的同時,采取入物補官的措施,即所謂納貲授官。這在西漢時尚為臨時應急舉措,選官尚未過濫,但延至東漢,則發展為惡政。
由以上可見,漢代選吏不拘于一途,雖去古未久,但已與“世卿世祿”的狹隘視野相距甚遠,史學家許倬云說察舉制度“將人才的流轉也組織為龐大的網絡,將人力資源和訊息經過流轉匯聚中央”,這確實顯示出了漢代邀集英才、共治天下的雄渾氣魄。
權責聯動的制衡機制
選才任官只是吏治的起點,隨之而來的考核、賞罰制度則將官吏的權力嚴格限制,以治庸治貪,權責對等,提升行政效能。
西漢對于官吏的考核督察,凸顯為上計考課、刺史監督、權責相依三項制度。
上計,即每年年終,由郡國專設的上計吏攜帶書面材料(“計簿”)到京師匯報全年治績,如同今日提請審閱全年工作總結一般。匯報材料的內容,具體為“秋冬歲盡,各計縣戶口墾田,錢谷出入,盜賊多少,上其集簿”(《后漢書·百官志》補注引胡廣曰),涉及農業生產、財務狀況、治安情形等多個方面。
漢武帝分天下為十三州部(如加司隸校尉部,則為十四州部,后有損益),每州設置刺史,秩六百石,來督刺和考察地方秩兩千石的大員。刺史位卑權重,直通朝廷,與地方長吏無隸屬關系,且巡回流動,不固守一地,這就有效地起到了監督作用,改善了吏治效果。
此外,漢承秦律,對于權、責制定了硬性的關聯條件。《史記·范雎列傳》載:“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就是說,舉人不當,舉薦者要同受責罰。具體條令是否合理暫且不論,但將權責相聯,以責問權,且擔責成本較高的思路則無疑是值得肯定的,這就有效地抑制了公權私用、以公器挾私貨的本能逐利沖突。有的官員不愿舉孝廉,正是由于這一律令所限,生怕用權不成、反受其咎,因而對于薦人為官表現淡漠。
東漢王符在《潛夫論·三式》中談到:“法令賞罰者,誠治亂之樞機也,不可不嚴行也。”可見,法令制度的制定執行以及其內在的合理性有效性,關乎吏治明暗,進而關系天下治亂,當重之慎之。
良好官場生態的養成
制度舉措的長期浸潤涵養,便會形成與之相對的官場生態。
漢代做官,沒有任職期限,卻非終身制。在職官吏不斷接受督察和考課,升降榮辱往往在一瞬之間。漢代官場,官員進出仕黜,宦海沉浮,司空見慣。或有起家為二千石,一躍而為封疆大吏者;或有朝登天子堂、暮為田舍郎,由卿相而一朝為布衣者。當時的官吏在這樣的官場生態下,都非常了解并適應這樣的入仕情況,一旦罷官為民,或隱居不仕,或重操舊業,并不以丟官為意,而當時的社會觀念也習以為常,并不大驚小怪。如西漢中期名臣貢禹,任河南縣令時,因公事受到太守府官的指責,被要求免冠認錯。他說:“冠一免,安復可官也!”覺得脫掉官帽于禮不合,有損名節,索性直接去官還鄉,灑脫之至。
此外,漢代選官用官,不但對于官場,而且對于士林風向也有相當的引導作用。察舉制中有一科目為明經,要求通曉經學,風氣所及,鄒魯一帶竟有“遺子黃金滿籯,不如教子一經”之語。可見,官風振士風,再及民風,相互激蕩涵泳,對于社會整體風貌的塑造具有不可替代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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