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司法權力走進“玻璃房”
溫州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規范執法行為助推公平正義
讓司法權力走進“玻璃房”
2016年11月10日 11:03:00 瀏覽量: 來源:浙江日報 作者:吳勇 趙軍 吳林勇 吳中希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召開的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電視電話會議上,溫州市司法局作為全國唯一一家地市級司法行政部門作了經驗介紹。那么,溫州在創新人民監督員制度上又有哪些高招?記者日前來到溫州市進行了采訪。
“我們‘不同意’檢察機關決定的意見被采納了,這充分說明人民監督不是一句空話。”11月7日,說起收到溫州市檢察院《人民監督員監督案件處理結果通知書》的那一刻,楊建崇依然難掩激動。
此前,他和其他兩名人民監督員應瑞安市司法局邀請,參加瑞安市檢察院決定對涉嫌行賄的王某擬作相對不起訴決定的監督評議時,作出了“不同意”的表決意見。最終,瑞安市檢察院采納了他們的意見,并對王某依法提起公訴。
人民監督員,顧名思義,就是代表人民履行監督責任。然而這份責任并不輕松,因為人民監督員所要監督的是法律監督機關——檢察院。制定人民監督員的選任管理制度、建立職務犯罪案件臺賬查閱制度、參與檢察機關控申信訪接待、細化完善復議程序……溫州市司法局和溫州市檢察院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實施,打開了檢察機關“公民參與之門”,使人民監督員制度落到實處。

甌海區開展人民監督員制度宣傳活動。
改變
從自律到他律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3年9月在各級檢察機關推行的一項重大改革舉措。創立之初,人民監督員一般是由檢察機關商請其他單位和組織進行民主推薦,并經檢察機關考察確認后產生。這一定程度也引發了社會上對檢察機關“自己請人監督自己”的議論。2015年2月,《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提出將人民監督員的選任管理工作由檢察機關移交至司法行政機關。
“這是從制度上解決‘檢察機關自己選人監督自己’的問題,提高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公信力和權威性。”溫州市司法局局長顏華躍說。過去,檢察院聘請的人民監督員以在行政機關工作且有職務的人員居多。現在,新選任的人民監督員中,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構成比例大大減少。
選人容易,選對人卻不易。如何保證人民監督員來源的廣泛性、代表性和高素質?為此,溫州市司法局與市檢察院多次商議,對原先的人民監督員隊伍重新整合,嚴把人民監督員的條件關、審核關和比例關。曾是一名檢察官的溫州市司法局法制處處長蔡多多,目前負責人民監督員選任和管理工作。她說:“通過群眾自薦和組織推薦等方式產生人民監督員候選人200名后,司法局再通過向公安、檢察、法院、計生委、人力社保局、稅務等部門發文協助查詢,對候選人的所在單位、居住社區等進行走訪了解。”
今年初,溫州市144名市級人民監督員經過嚴格的資格審核、組織考察等程序后最終上任,其中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只占36%。“選任過程很嚴、很公正。我報上名后,司法局工作人員還到單位了解我的情況。”回憶自己的上任經歷,來自溫州市人力社保局的人民監督員黃建峰深有感觸,“人民監督員的頒證儀式上,我們在國旗下宣誓,感覺非常神圣,也很有責任,這讓我在日常工作中更加注意法律、法規的宣傳和運用。”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葉希善認為,在新一屆人民監督員的換屆中,選任工作完全由司法行政機關主導,檢察機關僅負責協作配合,從根本上消除了“被監督者選任管理監督者”的質疑,使得溫州市人民監督員在履職時不走過場、敢于建言、勇于監督。
責任編輯:張東紅 [網站糾錯]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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