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哲學社科繁榮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來了!12月1日起實施
高校哲學社科繁榮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來了!12月1日起實施
2016年11月25日 17:33:20 瀏覽量: 來源:國務院客戶端 作者:
近日,財政部、教育部印發《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繁榮計劃專項資金來源于中央財政預算,是用于資助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科發展、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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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方向
適用于繁榮計劃專項資金資助的各類研究項目、非研究項目。繁榮計劃專項資金其他資助,未制定有關辦法的,適用本辦法。
四個不得
《辦法》規定,繁榮計劃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
不得用于償還貸款、支付罰款、捐贈、贊助、對外投資等支出
不得用于本單位編制內人員的工資支出
不得用于繁榮計劃建設項目之外的支出
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支出





1.適用范圍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6〕317號)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繁榮計劃專項資金資助的各類研究項目、非研究項目。繁榮計劃專項資金其他資助,未制定有關辦法的,適用本辦法。
2.項目依托學校和項目負責人職責
項目依托學校是繁榮計劃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科學編制項目資金預算和決算,合理合規使用資金。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預算和財務管理規定,對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經濟與法律責任。
3.專項資金支出范圍
項目資金分為研究項目資金、非研究項目資金和管理資金。
4.研究項目資金支出范圍
研究項目資金包括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5.直接費用
直接費用包括圖書資料費、數據采集費、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設備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印刷費/宣傳費等。
6.間接費用
間接費用主要包括補償學校的間接成本、有關管理工作費用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間接費用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支出總額的一定比例核定。
間接費用應當納入項目依托學校預算統籌安排,合規合理使用。項目依托學校統籌安排間接費用時,應當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安排應當結合項目研究進度和完成質量,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
7.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
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打包作為一個科目統籌使用,三項費用合計不超過直接費用2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
8.專家咨詢費
用于支付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預算由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制,支出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9.勞務費
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均可開支勞務費,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及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補助費用納入勞務費列支。
勞務費預算由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制。
10.非研究項目資金管理要求
在財政部、教育部核定的資金總額內,自主編制預算,自主決定使用方向。同時,應完善資金管理辦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注重發揮績效激勵作用,尊重科研工作者的創造性勞動,體現知識創造價值。
11.預算調劑要求
項目預算一經批復,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執行。確需調劑的,應當按規定報批。
在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支出科目和金額確需調劑的,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需要提出調劑申請,報依托學校審批。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可以調減用于項目其它方面支出。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調增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報教育部審批。間接費用原則上不得調劑。
由于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作出重大調整等原因,確需增加或減少預算總額的,由依托學校審核同意后報教育部審批。
12.轉撥資金管理
項目資金需要轉撥協作單位的,應在預算中單獨列示,并對外協單位資質、承擔的研究任務、外撥資金額度等進行詳細說明。項目負責人應對合作(外協)業務的真實性、相關性負責。間接費用外撥金額,由項目依托學校和合作研究單位協商確定。
原項目預算未列示外撥資金,需要增列的,或者已列示的外撥資金確需調整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報依托學校審批。
13.資金結算方式
項目所發生的圖書資料費、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交流費等支出,要按規定實行“公務卡”結算。設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從嚴控制現金支出事項。
對于野外考察、數據采集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的支出,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依托學校可按實際發生額予以報銷。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批準的項目預算,在依托學校財務、科研管理部門的指導下使用項目資金;依托學校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
14.結轉結余資金管理
對于研究項目資金,項目在研期間,年度結轉資金可以在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目標任務并通過驗收后,結余資金可以用于項目最終成果出版及后續研究的直接支出,或由項目依托學校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若項目審核驗收2年后結余資金仍有剩余的,應當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
對于非研究項目資金和管理資金,按照財政部關于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15.項目資金決算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項目資金年度決算。項目完成后,項目負責人應會同學校財務部門清理賬目,據實編報項目決算,并附財務部門審核確認的項目資金收支明細賬,與項目結項材料一并報送教育部。項目負責人和依托學校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
16.資金使用的約束性要求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償還貸款、支付罰款、捐贈、贊助、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本單位編制內人員的工資支出,不得用于繁榮計劃建設項目之外的支出,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支出。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依法依規使用項目資金,不得擅自調整外撥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咨詢費,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以表代賬應付財務審計和檢查。
加強繁榮計劃專項資金項目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教育部在開展項目預算評審時,應對項目申請人設定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作為核定項目預算的重要參考因素。實施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及時糾正績效目標執行中的偏差,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開展績效評價,將評價結果作為今后資助的重要依據,建立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機制、信息公開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過程中,力求充分體現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的特點和規律,在以下幾個方面呈現出鮮明的“亮點”。
一是實行資金分類管理。
適應高校科研工作特點,將繁榮計劃專項資金支出分為研究項目資金、非研究項目資金、管理資金,對三類資金的涵義、范圍、使用方向及支出范圍進行了清晰界定。其中,非研究項目資金指支撐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科研機構、團隊以及智庫運行、優秀成果獎勵等繁榮計劃建設項目的資金。非研究項目資金由依托學校、受資助機構(或者智庫、團隊)根據與教育部約定的目標合同,自主編制資金預算,自主決定使用方向,大大增強了科研機構和智庫團隊負責人在資金管理使用上的自主權。
二是建立間接成本補償機制和績效獎勵制度。
把研究項目資金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其中直接費用包括圖書資料費、數據采集費、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設備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印刷費/宣傳費等;首次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資金中設立間接費用,主要用于補償學校的間接成本耗費和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考慮到社科的特點主要是一種精神勞動,間接費用按照項目資助總額的一定比例核定,提取比例最高達到30%。學校要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更好地發揮績效支出的激勵作用。
三是明確專家咨詢費、勞務費開支范圍和標準。
專家咨詢費是支付給咨詢專家的費用,支出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擴大勞務費開支范圍,凡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均可支付勞務費,并將項目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費用納入勞務費開支范圍。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及參與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
四是下放預算編制和調劑權限。
簡化預算編制科目,將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合并為一個科目,這三項費用合計不超過直接費用2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在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的前提下,將大部分預算調劑權限按規定下放到學校,支出科目和金額確需調劑的,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需要提出調劑申請,報依托學校批準即可。但是,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間接費用原則上不得調劑。
五是結轉結余資金繼續留用。
對于研究項目資金,項目在研期間,年度結轉資金可以在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目標任務并通過驗收后,結余資金可以用于項目最終成果出版及后續研究的直接支出,或由項目學校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結余資金可以用于成果的出版和宣傳轉化支出,是充分考慮到學術成果出版難、推廣難的現實作出的慎重選擇,這也是《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一個重大突破。同時也規定,若項目審核驗收2年后結余資金仍有剩余的,應當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對于非研究項目資金和管理資金,按照財政部關于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六是強化項目資金保障服務。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為方便學者,推出多項便利舉措,促進資金使用便利化。
(1)實行年度預算和下達制度,項目負責人按實際需要分年度編制預算,經評審立項后,采取一次核定、按年度分期分批辦法下達。
(2)鼓勵跨單位合作,確需外撥資金的項目可以外撥資金。間接費用外撥金額,由學校和合作研究單位協商確定。
(3)對野外考察、數據采集等科研活動的支出,如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學校可按實際發生額予以報銷。
(4)要求學校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資金支出、項目資金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科研、財務、項目負責人共享的信息平臺,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責任編輯:胡笛 [網站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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