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領導干部在金融活動中“以公謀私”
禁止領導干部在金融活動中“以公謀私”
2017年02月11日 10:43:47 瀏覽量: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作者:鄒太平
近日,湖南省委印發了《關于禁止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在金融活動中謀取私利的規定》,以此嚴格規范領導干部在金融活動中的行為,促進廉潔從政、廉潔用權。
2016年5月,中央第五巡視組對湖南巡視“回頭看”反饋意見時指出,一些涉及領導干部切身利益的問題沒有真正整改。近年來,該省在執紀審查過程中,先后查處了數起省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或子女在信貸、股票等金融業務中謀取私利的問題。
“此類問題需引起各級干部警惕。”同年11月24日,省委書記杜家毫就此明確表示:現在資金大進大出的機會很多,利用各種信貸業務獲取私利的現象比較普遍。如何設置底線、紅線,各級金融部門尤其是國企,如何完善制度,形成防腐機制和問責機制,請紀委會同財政、金融部門拿出意見。
12月初,省紀委迅速落實省委意見,組織召開了省財政廳、國資委、金融辦及湖南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等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的調研座談會,研究制定相關禁止性規定的思路框架。
今年1月,省紀委牽頭組織對28家省屬國有企業及部分金融機構、行政事業單位進行了專題調研,并把調研作為發現問題、提示警醒、研究對策、達成共識的有效方式,《規定》順利出臺。
《規定》的適用對象包括該省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副廳級以上(含副廳級,下同)的領導干部;該省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副廳級以上的領導干部;省屬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中的省管領導人員。上述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財務負責人參照本規定執行。
《規定》涵蓋了各種主要金融業態,將金融活動界定為“相關單位與金融機構發生的存款、貸款、票據、債券、股票、信托、理財、基金、保險、擔保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業務活動”。
《規定》從兩個角度作出了禁止性規范:一是對領導干部,明確提出了應當遵守和不能做的事項,如“不得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金融活動提供便利”;二是對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明確提出了不能參與金融活動的具體情形,如“不得在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單位和業務范圍內承攬金融業務,且不得獲取相關的薪酬、獎勵或者其他私利”。
與此同時,《規定》明確了報告、回避、公示、集體決策、責任追究等五項監管措施。
責任編輯:朱詩意 [網站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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