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浙江建設與社會治理
平安浙江建設與社會治理
2017年04月11日 08:18:07 瀏覽量: 來源:浙江日報 作者:王詩宗 江于夫
2016年10月,習近平總書記作出重要批示,強調要繼續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治理體系,努力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這一批示呈現了社會治理與平安建設的一體兩面關系,為今后的平安中國建設指明了方向。作為平安中國的省域實踐,2004年習近平同志提出的平安浙江建設,至今已經開展了13年,且在社會治安、環境治理等諸多領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群眾安全感、滿意率顯著攀升并穩居高位。追根溯源,在平安浙江戰略提出之初,便凸顯了“大平安”的基本戰略布局,而且采取了與社會治理理念高度契合的系統舉措,這些舉措不僅以實踐詮釋了社會治理的理論內涵,更為今后的平安中國建設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借鑒。
社會治理這一概念的醞釀和提出,經歷了一個較長的過程,而這一概念的出現,又意味著黨和政府對社會領域治理范式的轉變。
在黨的十八大之前,“社會管理”是一個主流概念,這一概念主要指政府對于社會的管理職能,卻也暗喻著單向度的管理方式。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之后,社會治理替代了社會管理,成為執政黨在社會領域的方針政策的標志性概念。由管理到治理,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體現的是“系統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綜合施策”。它反映了在治理主體、治理方式、治理范圍、治理重點等方面的明顯不同,是對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我們黨處理社會問題、解決社會矛盾所取得經驗的深刻總結,也體現了范式理念上的深刻轉變。
社會治理強調“黨委領導、政府負責、公民參與、社會協同”,這說明社會治理是一個中國化的科學概念;同時,社會治理又與國際社會科學理論具有通約性,強調民眾福祉、多維度參與、共同治理。這樣,社會治理便為平安建設的途徑和手段提供了強烈的指向:平安建設必須在黨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以民眾福祉的提升為核心目標,以社會廣泛參與為主要手段,以政—社—企共治為重要途徑。
民生可以說是社會治理中各方的“最大公約數”,即共識的形成基礎。社會治理理論告訴我們,借助民生工作和公共服務,政府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動員社會,讓更多的主體加入到政策形成過程中,政策的效率、效果均因多元主體參與而提高。可以說,平安浙江建設是對社會治理理論論斷的完美驗證。
作為平安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民生項目具有直接改善民生、落實民眾社會權利、促進地方政府與社會組織良性互動的多重功能。經過民生項目的實施,浙江省直接針對家庭和個人生計及權益的公共服務日趨精致化;項目推行喚醒了各種社會力量,社會組織與公民的參與行為大為增加,許多社會不安定因素在源頭上被消除,維護社會穩定的基層力量則得到有效培育。
比如,在杭州市,無論是民生重大事項的確定、改善民生的政策抉擇,還是執行過程的監督和民生改善狀況的評估,都建立了民主機制,切實落實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杭州市建立了城市重大工程建設民主參與機制;市政府常務會議實行開放式決策;通過“12345”市長熱線、入戶調查、“杭網議事廳”、“我們圓桌會”、“市民之家”市民代表工作機制等多種方式,讓市民直接參與有關民生問題的討論和監督。對人民權益首要性的認可,使政府在施政過程中得到了人民群眾的廣泛支持,得到不斷增強的政府動員能力,為平安建設提供了力量上的保障。
近年來,浙江省在平安建設方面的成就有目共睹,我們需注意到這些成就與民生工作及民眾參與之間的深刻聯系:平安浙江建設使廣大人民群眾既成為社會和諧穩定和物質文明的穩定受益者,進而又成為平安浙江的創建者。
政府、社會及企業的協同是當代社會治理的標志,平安浙江建設中,社會組織協同、市場機制的運用已經成為最為重要的制度支撐。
近年來,浙江省改革了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實行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和城鄉社區服務類等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制,全省累計直接登記社會組織5000多個;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工作,推進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工作;繼續推進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工作,加快社會組織信用體系建設。
浙江省發展社會組織的另一個重要舉措是培育樞紐型社區社會組織。在平安浙江建設中,社區社會組織在信息收集、矛盾糾紛調解、社會治安巡邏等方面都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市場盡管存在失靈的可能,需要政府去匡正,但市場也能為公共治理提供有效的手段。平安浙江建設在借力于社會的同時,也適時地導入了市場機制。
為了讓更多的企業成為社會治理的主體,浙江省出臺了《中共浙江省委關于建設美麗浙江創造美好生活的決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推動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若干意見》,明確了推動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重點內容,要求支持和引導社會資源向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傾斜。同時,嚴肅查處損害員工、消費者、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加大對缺乏信用、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浪費資源、危害安全等行為的懲處力度。
【作者單位: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責任編輯:安佳璐 [網站糾錯]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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