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千萬別做這事 杭州首例組織考試作弊案嫌疑人被逮捕
高考千萬別做這事 杭州首例組織考試作弊案嫌疑人被逮捕
2016年06月06日 16:03:12 瀏覽量: 來源:浙江在線 作者:施宇翔

(圖片來源網絡)
近日,浙江在線記者從蕭山區檢察院處了解到,因在今年的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組織他人替考,犯罪嫌疑人周某近日被蕭山區檢察院以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批準逮捕,沈某、汪某等人均以涉嫌代替考試罪先后被取保候審。
這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將組織考試作弊行為入罪以來,杭州市查獲的首例組織考試作弊案。
今年4月份,公安機關接到報案稱,當日下午在蕭山某學校開展的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發現一名叫汪某的女子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公安機關遂立案偵查,很快一條替考利益鏈就此浮出水面。犯罪嫌疑人周某為謀取利益,利用其某學校自考部合同工的身份便利,在國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收取了白某、李某等人的替考費,組織沈某等人代替考試。
因為要找替考的人太多,周某同樣以每門800元的價格要求沈某幫忙找人替考,沈某自己也想賺一點差價,就壓低價格找別的同學來幫忙代替參加考試,其中就包括了被監考人員發現并查獲的汪某。
經審查,犯罪嫌疑人周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以替考形式組織作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規定,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近日,蕭山區檢察院以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批準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周某,沈某、汪某等人均以涉嫌代替考試罪先后被取保候審。
明天就是浙江2016年高考首日,檢察官呼吁,切莫有僥幸心理,因為作弊的行為很可能會觸犯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除了組織作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上述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責任編輯:張磊 [網站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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