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有沒有年休假?當然有,個體作坊都要有
民營企業有沒有年休假?當然有,個體作坊都要有
2016年12月05日 15:10:10 瀏覽量: 來源:新華社 作者:
試用期內企業不用任何理由就可讓員工走人嗎?年休假是否具有強制性呢?......
12月2日下午,在第二屆中國寧波勞動爭議預防與治理論壇上,寧波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發布了2016年寧波市十大勞動爭議典型案例,通過案例評析對企業用工進行風險提示,同時還新增由上海江三角律師事務所撰寫的律師點評,提醒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防范。
統計數據顯示,“十二五”期間,寧波勞動爭議案件總量達15萬件,涉及勞動者25萬人。目前寧波市勞動爭議案件類型主要集中在勞動報酬、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等方面,上述類型案件占所有案件的五成以上,九成以上的勞動爭議發生在私營企業中。
在試用期內
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
李某2016年2月17日成功應聘某櫥柜公司市場營銷崗位。同日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月工資3000元,工作崗位為市場營銷。
入職不久,李某與部門經理因瑣事發生口角。2016年5月16日,櫥柜公司向李某出具《關于試用期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內容載明“因你工作態度一般,與同事關系不融洽,決定自即日起解除勞動合同”。李某不服,申請勞動仲裁,請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000元。仲裁委裁決櫥柜公司支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000元。
【風險提示】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試用期,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意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只有當用人單位有證據可以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可以解除。
實務中,用人單位應當在招聘簡章等招聘文書中向勞動者明示錄用條件,并且注意保留相關證據。比如入職時要求員工簽收《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若干情形確認書》等,或者對報刊、網站發布、現場張貼的招聘廣告進行保全。
另外,經常有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過后對勞動者的試用期表現進行考核,得出考核不合格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結論,進而以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這種做法同樣構成違法解除,用人單位將承擔不利后果。
帶薪年休假
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
【案例】
2009年5月,呂某進入某服飾公司從事縫紉工作,工資按件計算,以現金形式發放。呂某在該公司工作至2016年5月31日。
2016年7月7日,呂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服飾公司代理人辯稱年休假制度只適用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服飾公司作為普通民營企業,并未制定相關年休假制度,不需要強制性安排職工年休假。仲裁委裁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15年度以及2016年1月份至5月份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
【風險提示】
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我國的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已經實行多年,大多數企業均能遵照執行,妥善安排職工有序享受年休假待遇。然而至今仍有部分企業存在誤解,認為年休假只針對國家機關和部分企事業單位,并不具有強制性。在此仲裁部門重申,年休假制度對所有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強制性適用。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需要,結合職工意愿,合理安排年休假;如無法安排的,則應支付年休假工資。
浙公網安備 330103020016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