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5月1日起,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攤販都要這樣管
浙江5月1日起,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攤販都要這樣管
2017年01月08日 16:20:55 瀏覽量: 來源:浙江發布 作者: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日前經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規定》指出,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實行目錄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進行登記,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發放登記證,對食品攤販發放登記卡。實施登記,發放登記證、登記卡,不得收取費用。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標簽
標簽應當標明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和規格,食品小作坊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登記證編號,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信息。
方便群眾生活為原則來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場所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方便群眾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則,可以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場所、區域或者指定經營地點,確定經營時段供食品攤販從事經營,并向社會公布。
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禁止食品攤販經營的范圍,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劃定;未劃定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一百米范圍內禁止食品攤販經營。
小食雜店銷售散裝食品有規定
小食雜店銷售散裝食品的,應當采取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的措施,并在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食品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
食品攤販不得從事網絡食品經營
食品攤販在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劃定或者指定的場所、區域、地點和時間內經營。從業人員保持個人衛生,制作、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穿戴清潔的衣、帽。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投訴、舉報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的違法行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登記、受理,按照各自職責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舉報人。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有違反《規定》行為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處罰。比如,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禁止目錄內食品種類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在一年內累計兩次受到責令停產停業處罰的,其業主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三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就餐人數在五十人以下的單位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適用有關小餐飲店的規定,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的食堂除外。
本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安佳璐 [網站糾錯]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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