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在何種意義上開創(chuàng)了政治哲學的傳統(tǒng)
馬克思在何種意義上開創(chuàng)了政治哲學的傳統(tǒng)
2017年04月14日 09:56:45 瀏覽量: 來源:《哲學原理》 作者:李佃來
從自然論證到社會論證
從人類社會與市民社會相通的一面,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近代以來政治哲學反復申述的那些基本價值和論題,如權利、自由、平等、公正等等,也都同樣進入馬克思的理論視野,成為其政治哲學的研究對象和關鍵詞。僅就這一點而言,馬克思政治哲學似乎與西方主流政治哲學并無實質(zhì)性分歧,故此相對于后者,前者似乎也難以構成一種新的“傳統(tǒng)”。但我們要立即指出,對于這些在現(xiàn)代社會中凸顯出來的價值和論題,馬克思是在一個與西方主流政治哲學完全不同的理論結構中,通過完全不同于后者的方式來進行論證的。具體言之,西方主流政治哲學普遍遵從的是一種自然論證的理論思路,而馬克思政治哲學遵從的則是一種社會論證的理論思路。這個情況告訴我們,這兩種政治哲學絕不是可以任由人們隨意合并的同類項,它們之間的差異在某種意義上說,要遠遠大于相同之處。
何為自然論證?如上所述,霍布斯、洛克以來的政治哲學家們之所以將市民社會作為理論創(chuàng)制的立足點,乃是因為市民社會在他們眼中,是實現(xiàn)人人互利共贏的最佳社會組合模式。進一步追索,他們之所以認為在市民社會這個組合模式中,能夠實現(xiàn)人與人之間的互利共贏,則是由于權利和自由在他們看來,不是專屬這個人或那個人的,而是對每個人來說都是普遍有效的。就此而言,“平等的權利”不僅是洛克、諾齊克等人所代表的經(jīng)典自由主義的一個立論前提,同時也是全部近現(xiàn)代西方主流政治哲學的一個立論前提。比如說,作為具有顯著平等主義傾向的自由主義理論家,羅爾斯推定的第一個正義原則就是平等權利原則,即“每個人對與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平等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⑧,而其推定的第二個正義原則即差異原則,從理論位階上看則從屬于或服務于這個平等權利原則。問題在于,每個人都是以社會人的角色生活在這個世界上的,而且無論是權利、自由還是平等,也都是在人與人的社會關系中提出來的一些價值和原則,它們對于獨白或孤立的個人來講是沒有任何意義的。所以,權利本身就是一個復雜的社會政治問題,并且常常會受到一些復雜多變的社會因素的影響,這使得人們在享有或行使權利上未必能夠達及平等。為了在理論研究中繞開這個問題,從而使平等的權利成為一個可靠的立論前提,西方主流政治哲學家的通行做法,就是將有差別的社會人還原為同質(zhì)性的自然人,原因是大概只有從同質(zhì)性的自然人的視點來看,平等的權利才可成為一個不加任何限制或背景性說明就能成立的立論前提。這個做法在霍布斯、洛克以降的契約論傳統(tǒng)中體現(xiàn)得尤為明顯,因為契約在政治哲學中的本意,是指人們在一個虛擬的原初狀態(tài)下訂立一個一致同意和接受的合約,以便共同確定建構理想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所需遵循的原則。而從契約的這一本意便可推知,政治哲學家們除了將人預設為有共同政治取向和理性能力的、無差別的自然人之外,是沒有任何辦法來讓人信服,一個關乎政治和法律制度之根本、且又能反映群體意志的原則何以能夠在一個虛擬狀態(tài)下被確定下來。這一點,從羅爾斯對原初狀態(tài)的假定中可以看得一清二楚,因為他在《正義論》中反復重申這樣的觀點,即處在原初狀態(tài)中的人們不僅都是有理性的,并且人們的理性認識也基本上是均衡的,所以在正義原則的選擇上人們很容易形成“重疊共識”,而不至于出現(xiàn)不可調(diào)和的重大分歧。顯而易見,羅爾斯的這個觀點就是從高度同質(zhì)化的自然人的角度提出來的,而并未真正將社會歷史背景及其牽涉的諸種復雜因素計量進去,雖然他的正義理論在一定意義上,是為了解決自由與平等之間的沖突這個復雜的社會問題。
平心而論,這個以自然人為視點、以平等的權利為立論前提的自然論證手法,除了在技術上具有便于演繹、易于推理的好處之外,也蘊含了有進步意義的價值取向和規(guī)范性訴求,這主要表現(xiàn)在,人固然總是生活在一定的社會關系之中,由于種種現(xiàn)實社會性因素的滲入,人們也未必能夠使平等的權利兌現(xiàn)為一種真實狀態(tài),但這絕不意味著不可以將人們置于同等價值標準上予以同等對待,相反,這樣做的意義之一在于為修正現(xiàn)實的不平等提供了一個至少是理想性的尺度,而西方政治哲學的自然論證顯然就包含了這種意義,原因是它作為一種論證方式,在前提上實際遵從了“平等待人”的基本理念。這個問題從歷史性的向度來看則更是一目了然:在西方古代及中世紀存在人身附屬關系的社會中,不同的人由于其出生這一不可選擇的因素而被先天地安放在不同的社會地位上,所以,不但平等的權利無法成為一個普泛性的政治口號,甚至于連權利都被視為是等而下之的東西。兩相對照,近代以來政治哲學所奉行的自然論證,即便是在一個虛設的情境中來申述平等的權利這一價值論主張,對于人們深刻檢思近代之前具有明顯等級關系的社會秩序,進而對于構建符合現(xiàn)代社會價值準則和政治原則的倫理規(guī)范體系,也都是一個極為重要的突破口。
然而,我們務必指出,如果說自然論證的進步性集中來看主要體現(xiàn)為在理論前提上設立了一個規(guī)范性的基準,那么一旦超出這個范圍,其進步性就會十分有限乃至會走向其反面。究其原因,是因為權利既然如上所述,本身就是一個復雜的社會政治問題,那么只有從自然論證轉向社會論證,在關涉具體社會歷史問題的坐標系中研究權利以及自由、平等、公正,才有可能對它們予以通透徹底的理解與把握,否則,不僅無法對這些在現(xiàn)代社會中挺立起來的政治原則和政治價值作出具有歷史規(guī)定性的解釋和說明,而且也注定會使自然論證所蘊含的規(guī)范性基準蛻變?yōu)楹翢o效力甚至為相反的方面作隱性辯護的東西。近代以來以自由主義為代表的政治哲學家們,雖然大都觸及十分敏感的社會歷史問題,甚至其理論工作的旨趣之一,就在于以同質(zhì)性的自然人為前設來解決那些敏感的社會歷史問題,但由于他們通常是以一種先驗的方式,根據(jù)某種模式化的程序來處理這些敏感的社會歷史問題的,而并沒有在一個類似于社會存在論或社會本體論的基礎上,從馬克思所講的社會生產(chǎn)關系的視角,去拷問這些社會歷史問題所由以形成的歷史性背景和制度性原因,所以歸根結底,在他們的闡釋邏輯中,并不真正存在一個從自然論證向必要的社會論證過渡的環(huán)節(jié),這無疑是其政治哲學在方法論和理論設置上最致命的缺陷之一。
實際上,既然如上所述,近代以來的幾乎全部政治哲學都是在市民社會問題域中發(fā)展起來的,市民社會問題構成政治哲學的“總”問題或“根”問題,那么能否實現(xiàn)從自然論證到社會論證的革命性轉換,從而使后者成為政治哲學的根本學術方法和主導理論思路,就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政治哲學家們是如何理解市民社會問題的。對于市民社會,馬克思在《1857~1858年經(jīng)濟學手稿》中作出過如下著名論述:“我們越往前追溯歷史,個人,從而也是進行生產(chǎn)的個人,就越表現(xiàn)為不獨立,從屬于一個較大的整體:最初還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擴大成為氏族的家庭中;后來是在由氏族間的沖突和融合而產(chǎn)生的各種形式的公社中。只有到18世紀,在‘市民社會’中,社會聯(lián)系的各種形式,對個人說來,才表現(xiàn)為只是達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現(xiàn)為外在的必然性。但是,產(chǎn)生這種孤立個人的觀點的時代,正是具有迄今為止最發(fā)達的社會關系(從這種觀點看來是一般關系)的時代。”⑨根據(jù)馬克思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到,市民社會的歷史出場與在場,雖然使人擺脫了過去的從屬于一個較大整體的依附性關系和不獨立狀態(tài),并使社會聯(lián)系的各種形式表現(xiàn)為人們實現(xiàn)私人利益的手段,但這只是市民社會及其所表征的歷史時代的一個外在表象而非內(nèi)在本質(zhì),其內(nèi)在本質(zhì)毋寧說是由迄今為止最發(fā)達的社會聯(lián)系所指示出來的。以市民社會為立足點的西方主流政治哲學家們,由于并不注重對市民社會問題本身進行反思性探究(黑格爾是個例外),所以,他們只能把握到市民社會及其所表征的歷史時代的外在表象,而無論如何都到達不了其內(nèi)在本質(zhì)的層面。進而論之,他們之所以始終不能從自然論證的理論路數(shù)中抽脫出來,與其對市民社會滯留于表象的直觀式研究不無相關,這是因為僅從外在表象來看,生活在市民社會中的人無非就是孤立的自然個人而非處在相互聯(lián)系中的社會人,故而在市民社會的歷史地平上所凸顯出來的權利、自由、平等、公正等等,牽涉到的也無非就是自然人之間的關系而非真正的社會性政治關系。與西方主流政治哲學家判然有別,馬克思則正是在對蘊藏于市民社會中的發(fā)達的社會關系及其所指示的內(nèi)在本質(zhì)的深刻考索與揭示中,將政治哲學的自然論證理論思路根本性地改換為了社會論證理論思路,并由此大尺度地改寫了近代以來政治哲學的學術傳統(tǒng)。
不過,進一步說,馬克思將政治哲學的自然論證思路改換為社會論證思路,其對蘊藏于市民社會中的發(fā)達社會關系及其所指示的內(nèi)在本質(zhì)的揭示只是一個籠統(tǒng)的理由。而如果僅僅局限于這個籠統(tǒng)的理由,我們似乎還不足以將馬克思與西方主流政治哲學家完全界分開來,原因是如果由個體利益與群體利益的沖突所造成的競爭性與對抗性關系,乃是市民社會中發(fā)達的社會關系的根本表現(xiàn)形式,那么像霍布斯、盧梭、休謨、斯密及黑格爾這樣的政治哲學家,實際也都看到了市民社會中個體利益與群體利益的沖突及由此而來的競爭性與對抗性關系。所以,需要追問的更深刻的問題是:馬克思與他之前的這些政治哲學家們,分別是如何來解讀市民社會中的競爭性與對抗性關系的?可以這么說,馬克思之前的這些站在市民社會立足點上的政治哲學家,由于總是將人的利己本性作為一個重要的立論前提和研究的出發(fā)點,所以,他們無不將市民社會中的競爭性與對抗性關系解讀和解釋為人的利己本性的一個自然釋放和必然表現(xiàn)形式,并認為國家所應當做的事情,就是從制度上引導或校正人的這種利己本性,使之能夠與社會的整體利益相協(xié)調(diào)。這種解讀和解釋雖然看似已接入到社會論證的理論思路中來,但實際與這種思路漸行漸遠,原因之一在于,人的利己本性歸根結底乃是一個人的自然生存層面的問題,而非社會生產(chǎn)關系維度中的問題。正是因為如此,馬克思在《1857~1858年經(jīng)濟學手稿》中,對這種解讀方式予以了激烈批評:“把競爭看成是擺脫了束縛的、僅僅受自身利益制約的個人之間的沖突,看成是自由的個人之間的相互排斥和吸引,從而看成是自由的個性在生產(chǎn)和交換領域內(nèi)的絕對存在形式。再沒有比這種看法更錯誤的了。”⑩馬克思的這個批評實際是要告訴人們,市民社會中的競爭性與對抗性關系的始作俑者,如果不是人的利己本性及因之而來的個體自由這個自然性因素,那么就一定是比這個自然性因素遠為深刻的社會性因素。這個社會性因素是什么?根本來看,這個社會性因素就是在市民社會中起支配作用的資本。對于此,馬克思是這樣指出的:“在自由競爭中自由的并不是個人,而是資本。只要以資本為基礎的生產(chǎn)還是發(fā)展社會生產(chǎn)力所必需的、因而是最適當?shù)男问剑瑐€人在資本的純粹條件范圍內(nèi)的運動,就表現(xiàn)為個人的自由,然而,人們又通過不斷回顧被自由競爭所摧毀的那些限制來把這種自由教條地宣揚為自由。自由競爭是資本的現(xiàn)實發(fā)展。”(11)馬克思在此不僅挑明,市民社會中的競爭性與對抗性關系歸根結底是由資本所造成的,而且還挑明,由資本所造成的自由競爭又總是以個體自由這個具有欺騙性的形式所表現(xiàn)出來的。這相互粘連的雙重信息進而告訴我們,西方主流政治哲學家們?nèi)绻且驗閮H僅抓住了這個外在表現(xiàn)形式才總是以自然個體為支點來論述權利、自由、平等、公正以及道德、倫理等問題,那么,這些顯性政治哲學問題實際都與資本這個隱在的權力形式存在本質(zhì)性而非偶然性的關聯(lián),后者才是前者的全部“謎底”,雖然西方主流政治哲學家們并不承認這個事實。
由上述問題,我們能夠推知,如果說馬克思與近代以來的西方主流政治哲學家一樣,也對權利、自由、平等、公正等基本命題給予了積極關注和研究,那么他與后者的分野之處就在于,他并不是拘泥于這些政治哲學命題本身來關注和研究這些命題的,而是在政治經(jīng)濟學的視域中,根據(jù)歷史唯物主義理論方法,借助于“資本批判”這一特定的話語形式來做這項工作的。前一研究方式和學術路數(shù)歸根到底只是自然論證的一個表現(xiàn)形式,而后一研究方式和學術路數(shù)才是馬克思確立社會論證理論思路的根本標志。這個獨具特色的社會論證方法,既使馬克思政治哲學與以自由主義為代表的西方主流政治哲學形成了“劃界”,也表明近代以來的全部政治哲學在馬克思這里實現(xiàn)了最重大、最根本的學術突破,并取得了最深刻、最徹底的理論形式,因為一旦認識到蘊藏于市民社會中的發(fā)達的社會關系的實體性內(nèi)容即是資本關系,那么“資本批判”這個看似與政治哲學完全無關的話語形式,恰恰就成為了近代以來濫觴于市民社會的政治哲學理論向縱深層面推進時所無法繞開的一個最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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