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有效的反腐之道
探索有效的反腐之道
2017年04月19日 14:55:26 瀏覽量: 來源:重慶日報 作者:李海青
具體而言,就是治理腐敗的相關部門與機構的權威進一步強化,監督能力進一步增強。比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就進一步強化了人大的監督職能,在司法管理體制與黨的紀檢工作領導體制方面也進行了針對性明顯的改革。比如,健全“一府兩院”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制度;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國有資產監督職能;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推動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等等。而于2016年12月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的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也是屬于通過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健全反腐敗組織機構來深入反腐的結構設計。結構決定功能,在整個權力關系結構中,反腐機構地位進一步強化,功能進一步增強,必然會推動反腐敗工作效能不斷提升。
多方凝聚合力
要想反腐敗斗爭取得切實效果,真正形成“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良好政治生態,就必須凝聚各機構各部門各群體、政府與社會、黨內與黨外的整體力量,而不能僅僅依賴于少數機構、部門與個體。這一點既是整個社會的基本共識,也是十八大以來反腐敗工作的戰略思路。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要把黨內監督同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結合起來,同法律監督、民主監督、審計監督、司法監督、輿論監督等協調起來,形成監督合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反腐敗重要黨內法規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也是既強調了黨內各級組織與領導干部的監督責任,也強調了與黨外監督形成合力。
就黨內而言,《條例》明確了建立健全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強調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全面領導黨內監督工作,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和黨委委員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職責。“黨委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這一規定意義尤其重大。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為什么要強調黨委負主體責任?是因為黨委能否落實好主體責任直接關系黨風廉政建設成效”“黨委的主體責任是什么?主要是加強領導,選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現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從源頭上防治腐敗;領導和支持執紀執法機關查處違紀違法問題;黨委主要負責同志要管好班子,帶好隊伍,管好自己,當好廉潔從政的表率”。抓住主體責任這個“牛鼻子”,自上而下層層傳導壓力,將會有效調動、激發各級黨委尤其是相關責任人的監督反腐的能動性。
就黨外而言,《條例》強調各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人民政協、審計機關、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社會成員對于監督的共同參與。尤其在互聯網迅速發展的情況下,利用好社會民眾的反腐與監督力量十分重要。實際上,這就是當年毛澤東同黃炎培所講的跳出“歷史興亡周期率”的新路:“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
作者:中共中央黨校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教研室副主任、教授 李海青
責任編輯:徐曼麗 [網站糾錯]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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