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女性遭生育尷尬:休產假被降薪 贏官司丟飯碗
職場女性遭生育尷尬:休產假被降薪 贏官司丟飯碗
2016年07月12日 10:01:05 瀏覽量: 來源:青島人才網 作者:
陳波認為,合法產假是女員工的合法權利,應該享受,但是并非所有女員工的崗位職責、工作內容,都可分解攤派或可委任本單位其他人員來兼任。因此,有可能出現“必須有人頂替懷孕女員工崗位”的情況,而一旦出現類似情況,則很難避免“女員工產假回來已無法再在原崗任職”的現象。
他同時表示,很多孕期女員工生活重心容易完全放到孩子身上,忽略了作為職場一員應有的責任心,誤認為休產假就等于對工作可以完全不管不問任其發展,“準媽媽最大”的觀念并不少見,一旦失控造成用人單位的損失時,用人單位加強管理,補充人員至該崗位也是經常的事。
“生”與“升”可協調 雇傭雙方應多做沖突的“減法”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劉穎教授指出,“既然女員工大都要求職場平等,就應該培養自身的職業化素養,在生育一事上要有計劃,選擇合適的生育時間,提前向單位說明,做好工作的銜接安排,而不是搞突然襲擊,讓單位措手不及。”
而對于用人單位,劉穎認為,除了建立完善針對女員工的規章制度,保障女員工的基本生育權利、落實生育假外,還應強制要求用人單位設置調崗緩沖期,即在女員工產假后一定時期對其工作不做大調整,緩沖期后作出相應評估以決定工作崗位是否調整。
長期致力于女性就業保護研究的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劉明輝教授說,發達國家一般都把這種排擠懷孕、哺乳女雇員的行為作為一種對女性的直接的就業性別歧視。違反平等雇傭義務的雇主要承擔補工資差額等法律責任。但由于我國反就業性別歧視的規定散見于多部法律、法規中,存在缺乏就業性別歧視的定義、負責監督實施該法的專門機構、懲罰性賠償和集團訴訟、就業性別歧視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強制證人作證義務和防止報復的規定等缺陷,使就業性別歧視的實施者違法成本較低,客觀上放任就業性別歧視現象蔓延。
劉明輝教授認為,為預防就業歧視行為的發生,除制定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還應借鑒香港等地的經驗,成立相關監督實施機構,可以監督用人單位執行性別平等法,表彰先進單位,處罰違法行為。還可以調解性別歧視糾紛,避免發生“贏了官司丟了飯碗”的情況。
責任編輯:馬美子 [網站糾錯]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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