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調查】實習收入是勞務費,還是工資?
【三工調查】實習收入是勞務費,還是工資?
2016年10月20日 09:28:03 瀏覽量: 來源:中工網 作者:
6月4日,江蘇省南京市,大批大學生涌進暑期實習招聘會,尋找合適自己的實習單位。泱波 攝/視覺中國
今年暑假期間,湖北一高校大三學生小孟在北京一家企業實習,約定月工資為2200元。日前,小孟發現,到手的實習工資竟少了280元錢。“實習單位說是繳了所得稅了,可是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不是調到3500元了嗎?”10月14日,小孟不解地問《工人日報》記者。
小孟的遭遇并非個例。每年這個時候,除了實習結束的批量返校學生陸續遭遇“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
當下,就業壓力不斷增大,為了增加今后就業的“含金量”,實習已經成為在校生的必修課。通過實習,學生可以盡早熟悉工作環境,習得一些勞動技能,并獲得一定報酬,這樣的制度設計對于學生、學校、企業乃至社會都是共贏。實習增加了學生求職的籌碼,但其中遭到學生“吐槽”的問題也不少,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低便是其一。
實習收入只能算作“勞務報酬所得”
注冊稅務師宋寶山表示,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目分為11小類,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不同稅目有不同的征收方法。而我們通常所說的3500元的個稅起征點是“工資、薪金所得”的起征點,實習收入一般只能算作“勞務報酬所得”。
北京地稅部門工作人員也表示,實習生不和實習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就界定為以勞務報酬來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單位可替實習生代扣代繳,實習生也可以本人去稅務大廳自行申報。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有了這一規定,在現實中,用人單位基本上都不和實習生簽訂勞動合同。”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沈斌倜律師對記者說。
據記者了解,《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該法第六條則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小孟的勞務報酬在4000元以內,適用個稅起征點是800元,稅率是20%,應納稅所得額為1400元,因此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280元。”宋寶山說。
責任編輯:安佳璐 [網站糾錯]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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