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西夏區原區長索賄受賄200萬為情人買房,求輕判被駁回
銀川西夏區原區長索賄受賄200萬為情人買房,求輕判被駁回
2017年03月01日 09:26:26 瀏覽量: 來源:“寧夏日報”微信公眾號、“深讀”微信公眾號 作者:
用職務之便幫企業中標工程,借此索取、收受財物價值200萬元,為情婦買房買車位;不僅如此,還套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轉貸他人,非法獲利36萬余元。在法庭受審時,寫下悔過書,稱自己“理想信念動搖,沒有領會各種精神實質,學習會上說一套會下做一套,成為名副其實的‘兩面人’。”
寧夏銀川市西夏區黨委原副書記、區長李維國,因受賄罪和高利轉貸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3個月,罰金80萬元。李維國不服上訴。
記者獲悉,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維國受審。 “法治時空”視頻截圖

公開資料顯示,2009年2月26日,李維國被任命為銀川市金鳳區副區長,分管政府常務、行政監察、政務督查、城市園林、城市管理、城鄉建設、政法綜合、安全生產等工作。
2011年8月1日,李維國任西夏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書記,主持西夏區政府全面工作,主管財政、編制。
2015年11月30日,李維國被免去西夏區區長職務。
2016年1月27日,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李維國開除黨籍處分。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察廳網站發布消息,李維國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經查,李維國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收受禮金,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嚴重違反生活紀律,長期與他人保持不正當性關系。
2016年11月10日,由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銀川市西夏區原區委副書記、區長李維國涉嫌受賄罪、高利轉貸罪在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庭審現場 寫悔過書 稱會上說一套會下做一套
記者了解到,一審庭審時,李維國認罪。公訴人提供了李維國2016年1月26日寫的一封悔過書。
“我的行為已構成違法犯罪,我對不起組織多年的培養教育,無顏面對身邊的同事,無顏面對妻子兒子,無法在80多歲的老父親身前盡孝,無法參加兒子的婚禮,我名譽掃地,我咎由自取,每每想到這些,我的心在滴血淚在流淌。我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主要有三個方面:
第一理想信念動搖,沒有領會各種精神實質,學習會上說一套會下做一套,成為名副其實的‘兩面人’;
第二拜金主義思想濃重,平時滿腦子想的就是多掙錢,在貪欲驅使下覺得倒房子吃利息不影響,違規不違法,最后一步一步收受他人財物甚至伸手向他人索要財物;
第三是享樂主義抬頭,缺乏自我完善、自我管理。”


作案揭秘 索賄受賄 為情人買房買車位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維國在擔任銀川市金鳳區政府副區長、西夏區政府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200萬元,并為請托人謀取利益。
2010年至2013年期間,李維國收受銀川力鼎房地產開發公司副總經理孫某給予的16萬元財物,幫助其承攬的金鳳區寧安宜居項目工程、西夏區蘆花洲土地增減掛鉤項目盡快撥付資金。
李維國幫助寧夏悅海國際投資建設集團董事長劉某掛靠的寧夏長城集團房地產開發公司中標建設項目。隨后,李維國為給其特定關系人張某購買銀川市的房屋,向劉某提出解決132萬元房款和20萬元車位款的要求,劉某均滿足了其要求。
2013年至2015年期間,李維國先后7次收受寧夏業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經理李某送的現金共計32萬元,為其順利承攬西夏區政務中心、賀蘭山西路街道辦事處、殘疾人托養康復服務中心、興涇鎮涇華園安置區三期項目工程提供幫助。
案發后,李維國向司法機關上交贓款220.7萬元。
據李維國供述,2010年4月份和2011年1月,力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孫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送給他8萬元,讓他幫忙承攬寧安宜居工程盡快撥付工程款。此后,他向金鳳區財政局的范某打招呼,讓孫某盡快拿到寧安宜居工程款。
2012年”十一”國慶,李維國和孫某等人在上海旅游期間,孫某送給李維國5萬元;2011年至2013年每年春節前,孫某每次都送給李維國10張面值1000元的購物卡,為感謝他對公司的照顧。
據李維國情人張某證實,2011年3月、6月,李維國準備給她購買銀川市某小區的房屋和停車位。在此過程中,李維國安排她從劉某手中拿到132萬元,用其中的100萬元支付了房款和車位,32萬元李維國拿走了。2014年下半年,她以173萬元的價格將房子和車位賣給了朋友。
據銀川市西夏區建設交通局局長吳某證實,2014年7月,在西夏區殘疾人托養康復服務中心工程開標前的幾天,時任西夏區區長李維國給他打招呼讓關照李某。后來在李維國的幫助下,李某的業通建設工程公司順利中標。2014年9、10月,李維國又向吳某打招呼,讓其在另一個招標中關照業通公司。吳某怕影響不好沒有按照李維國的要求提供幫助,但后來業通公司仍中標了該工程。
據寧夏自治區紀委關于李維國案件的情況說明證實,李維國在接受組織審查期間,坦白了與張某存在不正當兩性關系、擁有多套房產、收受孫某16萬元等違紀事實,并主動交代了部分受賄款違紀問題。
套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 轉貸謀利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維國還以轉貸謀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獲取非法所得36萬余元。
經查,2009年至2013年期間,李維國以張某甲、來某的名義多次從寧夏銀行、石嘴山銀行取得授信貸款共計400萬余元后,將款項借給銀川力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孫某、王某,并約定借款人每月以2萬元至5萬元不等的利息償還,利息轉存至孫某和王某名下,但實際均由李維國收取。李維國共獲取非法所得36萬余元。案發后,孫某向自治區監察廳上交了150萬元涉案款。
庭審后,李維國近親屬已將高利轉貸非法獲利上交法院。
李維國供述,2012年5月,孫某找他幫忙周轉資金,他讓張某甲在銀行辦理授信貸款,從寧夏銀行辦理授信貸款共計150萬元,并以張某甲的名義借給孫某的力鼎公司,并約定每個月利息5萬元。后力鼎公司先后在張某甲的銀行卡內存入95萬元支付給他。此后他又以同樣方式在銀行貸款出借,在這期間產生利息36萬元。
一審判決 因受賄罪和高利轉貸罪 獲刑6年3個月
記者了解到,2017年1月12日,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李維國有期徒刑6年,以犯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3個月,并處罰金80萬元。對被告人違法所得200萬元、高利轉貸違法所得36萬余元,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
終審判決 上訴稱自首、退贓求輕判 法院裁定駁回
記者了解到,一審宣判后,李維國不服上訴。他表示對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對量刑有異議。
李維國提出,自治區紀委不是現行法律體系中的”辦案機關”,他在檢察機關主動供述了受賄罪的全部事實,應認定為自首。自己積極退贓,應從輕處罰。
記者注意到,二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判認定事實一致。法院認為,李維國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00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其以轉貸謀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后高利轉貸他人非法獲得36萬余元,其行為構成高利轉貸罪,應數罪并罰。
關于李維國上訴認為”自治區紀委不是辦案機關,其在受賄犯罪中應認定為自首”的意見,法院認為于法不符,不能成立。因原判在量刑時已對退繳全部受賄款及高利轉貸違法所得予以考慮,故法院認定原判量刑適當。
2月1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 高利轉貸罪
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目前高利轉貸行為在中國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這種行為嚴重地破壞了中國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責任編輯:樓昕 [網站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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