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一名落馬消防官的"受賄"清單
溫州一名落馬消防官的"受賄"清單
2017年03月09日 15:28:04 瀏覽量: 來源:溫州都市報 作者:溫州都市報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接、消防審核、消防驗收、日常消防監督等事項上提供幫助,一名消防官大肆收受各方送來的“感謝費”,還以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日前,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瑞安市消防大隊原大隊長朱勇明受賄、貪污一案作出終審裁定,朱勇明獲刑8年6個月。

收受“感謝費”122萬元
朱勇明,現年44歲,案發時為瑞安市委政法委員會專職委員,曾擔任瑞安市公安局消防大隊(現為瑞安市公安消防局)大隊長、教導員。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春節前,朱勇明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大開“方便之門”,收受有關公司和個人送的“感謝費”共計122萬元。
侵吞工程款13萬元
除了受賄外,朱勇明還犯有貪污罪。
據法院認定事實,2010年間,瑞安市消防大隊要在瑞安市塘下鎮陳宅村建設瑞安塘下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工程,并與該村協商,工程由雙方共同出資建設,重慶歐派信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重慶中衛網絡咨詢有限公司承接了該工程,工程總造價為57萬元。之后,因陳宅村資金尚未到位,57萬元工程款全部先由瑞安市消防大隊支付。
2011年1月間,陳宅村有13.43萬元的工程款到位,朱勇明通過重慶歐派信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業務員彭某的幫助,將該筆13.43萬元的工程款,于2011年1月24日先由瑞安市陳宅村轉入重慶中衛網絡咨詢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重慶中衛網絡咨詢有限公司再按彭某指示,于同月26日將該筆13.43萬元轉入彭某為朱勇明辦理的銀行卡內,之后朱勇明將銀行卡內的款項取完。
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去年8月16日,瑞安法院就朱勇明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朱勇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5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6個月,并處罰金70萬元;責令朱勇明退出貪污贓款13.43萬元,返還給瑞安市公安消防局(原瑞安市公安局消防大隊);朱勇明退出的受賄贓款4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追繳其其他違法所得118萬余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朱勇明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提起上訴。他認為,一審認定的部分受賄事實不構成受賄罪,另外貪污罪量刑畸重,要求二審改判。
溫州中院審理后認為,朱勇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又以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原判鑒于朱勇明在案發前向廉政581賬戶共計退款4萬元,已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
溫州中院據此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受賄清單”
01、2010年至2011年上半年,先后收受重慶歐派信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業務員彭某7筆共36萬元,為其公司承接工程業務提供便利。
02、2008年下半年、2011年下半年,兩次收受董某送的現金共6萬元,使其經營的瑞安市金木桶足浴會所和狀元樓大酒店先后通過消防驗收。
03、2010年、2011年、2012年春節前,先后共收受虞某送的價值5000元的超市卡、6張香煙提貨券,使芬尼斯酒店在消防驗收和日常消防檢查上得到照顧。
04、2011年下半年,章某欲擴建興隆旅社,為了順利通過消防驗收,委托親戚送給朱勇明8000元現金,朱勇明予以收受。
05、2011年下半年,瑞安市華瑞達包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新建的廠房因生產功能與之前申報的消防設計不一致而無法通過消防驗收,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某花1萬余元購買了一枚重30克的金幣,委托吳某送給朱勇明,朱勇明予以收受。之后,朱勇明設法讓華瑞達公司的新廠房通過驗收。
06、戈某在經營瑞安市金盾消防器材經營部期間,為了得到朱勇明在生意上的照顧,分別于2009年和2010年春節前,兩次送給朱勇明超市卡,價值共計1萬元,朱勇明均予以收受。
07、2011年下半年,韓某為了讓其經營的瑞安市瑞豪酒吧會所盡快通過消防驗收,送給朱勇明5000歐元,朱勇明予以收受。事后,該酒吧會所順利通過消防驗收。
08、2011年春節前,瑞安市瑭會酒吧的劉某為感謝朱勇明在消防驗收及日常消防檢查中給予的照顧,委托張某送給朱勇明2萬元現金,朱勇明予以收受。
2011年下半年,為了感謝朱勇明在擔任瑞安市公安局消防大隊大隊長和教導員期間,對羅馬假日KTV消防驗收和日常消防檢查上的照顧,羅馬假日的股東張某送給朱勇明3萬元現金,朱勇明予以收受。
09、2011年下半年,何某為了其投資的瑞安市塘下豪門大酒店的消防驗收能夠得到朱勇明的照顧,將以1.2萬元購買的重30克黃金條送給朱勇明,朱勇明予以收受。
2012年春節前,朱勇明要求何某給馬嶼消防中隊的消防官兵擺分歲酒,并要求何某拿6萬元“慰問金”。之后,何某按照朱勇明的要求安排分歲酒,并在分歲酒結束時在馬嶼消防中隊門口送給朱勇明6萬元現金,朱勇明予以收受。
10、2008年9月,瑞安市振中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總經理蘇某承接了一KTV的消防工程,工程完工后因樓頂違建而無法通過消防驗收,蘇某來到朱勇明的辦公室,送給朱勇明2萬元現金,朱勇明予以收受。事后,該KTV在沒有拆除違建的情況下通過了消防驗收。
2010年和2011年春節前,為了感謝朱勇明在消防事務上給予的幫助,蘇某以“拜年”名義,分別送給朱勇明價值3000元、5000元的大潤發超市卡,朱勇明均予以收受。
2012年春節前,蘇某承接的瑞安豪門盛典、金色時代KTV等消防工程均順利通過消防驗收,為了感謝朱勇明給予的幫助和支持,蘇某來到朱勇明的辦公室,送給朱勇明5萬元現金,朱勇明予以收受。
11、2011年9月,胡某經營的瑞安金色時代KTV經重新裝修并通過了消防驗收,為了盡快取得開業許可證,胡某委托蘇某送給朱勇明3萬元現金,朱勇明予以收受并盡快簽發了開業許可證。
12、2011年6月,浙江富士制鞋有限公司的車間因消防驗收不合格,需要整改,且未經消防驗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送給朱勇明3萬元現金,朱勇明予以收受。之后,雖然該公司的車間一直沒有通過消防驗收,但車間一直在生產使用。
13、2010年和2011年8月前后,為了得到朱勇明在日常消防檢查工作中給予的支持和幫助,溫州南方寢飾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謝某兩次送給朱勇明各1萬元現金,共計2萬元,朱勇明均予以收受。
14、2011年9月29日,港瑞新玉海廣場向瑞安市消防大隊申請消防設計審核,但因設計方案不符合相關強制性規定而沒有通過。鮑某找到朱勇明幫忙,在修改部分設計方案后便通過了設計審批。事后,鮑某將2萬元現金裝在香煙禮盒內送給朱勇明,朱勇明予以收受。
2011年春節前、2012年春節前,為了盡快讓咖啡館通過消防驗收和在日常消防檢查上得到照顧,“阿梅”兩次委托鮑某送給朱勇明共計價值6000元的超市卡,朱勇明均予以收受。
15、2009年至2012年間,為了感謝朱勇明對瑞安市華都大酒店在日常消防檢查上給予的支持和幫助,該酒店老板趙某在每年春節前都來到朱勇明的辦公室,每次送給朱勇明價值5000元的超市卡,4次價值共計2萬元,朱勇明均予以收受。
16、2008年至2011年間,李某為了感謝朱勇明對其經營的博爾特酒吧、名門夜宴KTV等娛樂場所在消防審批、驗收和日常消防檢查中給予的支持和幫助,分別在2009年1月送給朱勇明1000美元,2010年2月送給朱勇明1000歐元,2011年1月送給朱勇明1000美元,2012年1月送給朱勇明1000美元,朱勇明均予以收受。
17、2009年至2011年間,朱某為了讓朱勇明為其介紹消防工程,以及在消防工程的審批、驗收方面給予支持和幫助,辦了一張銀行卡交給朱勇明。之后,朱某以“分紅”的名義分六次往該銀行卡內存錢,共計36.8萬元,朱勇明均予以收受。
責任編輯:徐曼麗 [網站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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