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預備黨員違紀行為的處理
規范預備黨員違紀行為的處理
2016年11月18日 14:41:03 瀏覽量: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作者:英武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對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在遵紀守法方面存在的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對預備黨員違紀行為及黨員隱瞞入黨前錯誤的行為作出了規制。對此,基層紀檢干部應當不斷深入學習了解,并在實踐中準確把握。
新《條例》對預備黨員違紀作出明確規定
實踐中,個別紀律審查人員認為,新《條例》是對黨員違紀行為的評價,不是對預備黨員違紀行為的評價,顯然是不正確的。應當看到,預備黨員的權利,除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外,同正式黨員一樣。
新《條例》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依據新《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后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之規定,黨員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行為,也在新《條例》評價范疇之內。
黨員預備期內違紀應當受到追究
新《條例》第六條對黨組織和黨員作出了違紀的科學定義,是紀檢機關認定預備黨員違紀,區分違紀與非違紀的基本依據。預備黨員預備期內違紀應當受到追究。預備黨員違紀案件應依據黨內實體法規和程序法規進行紀律審查及處理。新《條例》第三十五條對預備黨員違紀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處理方式。需要注意的是,依據《黨章》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準。
例如,某縣畜牧局干部董某在黨員預備期內,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犯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小額禮金,構成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違紀行為。依據新《條例》第三十五條、《黨章》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董某屬于預備黨員違犯黨紀,屬于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黨組織決定對其延長預備期一年。
就上述違紀行為而言,董某在黨員預備期內違紀,應依據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理,而不能依據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另外,如果董某違紀行為情節較重,則應依據新《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黨員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是違紀行為
對于黨員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違紀行為,中共中央、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作出了相關規定。譬如《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黨員隱瞞入黨前的錯誤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答復》規定:一、黨員向黨組織隱瞞入黨前的錯誤行為,如屬重大問題,一般應對該黨員予以黨內除名;對于個別入黨多年且一貫表現好或在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貢獻的,可留在黨內,以向黨組織隱瞞嚴重錯誤論,酌情給予黨紀處分。二、黨員向黨組織隱瞞的入黨前的錯誤行為,如屬一般問題,可不予追究,但要對該黨員進行批評教育。
依據新《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是一種違紀行為,處理方式為:一是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入黨后表現不夠尚好的,應當予以除名;二是對預備黨員入黨后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黨紀處分。黨員向黨組織隱瞞的入黨前的錯誤行為,如屬一般問題,可不予追究,但要對該黨員進行批評教育。
責任編輯:樓昕 [網站糾錯]相關閱讀
- 2016-11-18衢州常山以新媒體助推“學、做、改”見實效
- 2016-11-18嘉興新嘉街道創新“蜂式”管理激發黨員...
- 2016-11-18溫州:“紅色細胞工程”連民心
- 2016-11-18杭州拱墅:“兩新”黨建出新招
- 2016-11-18永康:區域黨委聚力前行
浙公網安備 330103020016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