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一小學校長套取財政經費20萬,被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永康一小學校長套取財政經費20萬,被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017年03月02日 08:55:38 瀏覽量: 來源:浙江黨建網 作者:本網記者 賈歆琰
“我在擔任校長期間,因為家庭變故等原因,套取學校資金存放在盧老師的私人賬戶,多次從中借款用于個人開支。我對不起組織對我的培養,辜負了組織對我的期望。”永康市西溪小學原黨支部書記、校長陳長根在懺悔書中反思。
2009年至2010年期間,陳長根伙同學校食堂負責人盧俊燕(已另案處理),違反財務規定私設小金庫。兩人虛報食堂菜品采購費用,以此套取財政經費共計20萬余元,全部納入小金庫,由盧俊燕保管。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陳長根利用職務便利,以借款的方式,先后4次從小金庫中挪用公款共計人民幣5.35萬元,歸其個人使用。
日前,經永康市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陳長根開除黨籍處分;經永康市政府批準,永康市監察局給予陳長根行政開除處分,并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紀委提醒:
為人師表者,理應是遵紀守法的模范。然而,作為校長的陳長根法紀意識淡薄,在食堂菜品采購中動起了歪腦筋,套取財政經費,并“借”給自己使用,他的行為是錯上加錯,其接受黨紀國法的嚴懲也是必然。
紀律鏈接: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或者社會保險基金的;
(六)在招標投標和物資采購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責任編輯:樓昕 [網站糾錯]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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