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今起正式施行 一篇文章幫你讀懂慈善法
慈善法今起正式施行 一篇文章幫你讀懂慈善法
2016年09月01日 16:45:38 瀏覽量: 來源:鳳凰公益 作者:
10.捐贈人承諾捐贈后不履行捐贈義務的怎么辦?不能履行捐贈義務的怎么辦?
答:根據《慈善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1)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2)捐贈財產用于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以及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并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
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后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11.如果慈善組織在完成一個救災項目后,來自公眾的善款沒有用完,應如何處理?
答:《慈善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慈善項目終止后捐贈財產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處理;募捐方案未規定或者捐贈協議未約定的,慈善組織應當將剩余財產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項目,并向社會公開。”
慈善項目終止后,捐贈財產未使用完畢的,應當遵循國際上通行的“近似原則”,繼續用于與原捐贈目的相同或近似的其他慈善項目,不能返還捐贈人,也不能用于任何非慈善目的。捐贈人可以按照近似原則在捐贈協議中與慈善組織就剩余財產的用途提前作出約定;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時,也可以按照近似原則在募捐公告中對剩余財產的用途提前進行告知。捐贈協議或募捐公告中事先有約定的,慈善項目終止后的剩余財產按照事先約定執行;事先沒有約定的,由慈善組織決定將剩余財產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項目,并向社會公開。
12.捐贈人可不可以簽訂協議要求慈善組織把所捐財務用于救助自己的家人,或者自己企業的員工?
答:對于捐贈人,根據《慈善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捐贈人與
慈善組織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對于慈善組織人員,根據《慈善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慈善組織確定慈善受益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指定慈善組織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概括而言,捐贈人和慈善組織都不得指定其利害關系人為特定受益人。
13.慈善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應對志愿者盡到哪些義務?志愿者在參與過程中又有哪些義務?
答:根據《慈善法》第七章的相關規定,慈善組織對志愿者應到盡到以下責任:(1)應當公示與慈善服務有關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2)應當對志愿者實名登記,記錄志愿者的服務時間、內容、評價等信息。根據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組織應當無償、如實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3)應當根據志愿者的年齡、文化程度、技能和身體狀況安排與之相適應的服務內容。慈善服務需要專門技能的,應當對志愿者開展相關培訓。(4)為志愿者參與慈善服務提供必要條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權益。安排志愿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慈善服務前,應當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5)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志愿者的隱私。
根據《慈善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志愿者接受慈善組織安排參與慈善服務的,應當服從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訓。”結合第六十二至六十六條的規定,志愿者在享有知情權、保證權、獲得證明權等各項權利的同時,也應承擔相應的義務,以之作為慈善組織承擔相應義務、保證慈善活動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1)向慈善組織提供個人真實身份信息;(2)應如實告知自己的身體狀況、專長興趣等,以便慈善組織合理安排服務工作,既保障志愿者的安全,也合理配置人力資源;(3)在活動中應服從管理,參與和退出服務活動應當及時告知慈善組織,保證慈善服務正常開展;(4)應當尊重受益人的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受益人的隱私。
14.慈善組織的哪些信息應當公開?哪些不應公開?
答:根據《慈善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五條之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的內容包括:(1)章程、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以上信息的變更,也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2)每年的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3)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慈善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結束后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4)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的,應當及時向捐贈人告知募捐情況、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5)慈善組織應當向受益人告知其資助標準、工作流程和工作規范等信息。
根據《慈善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不應公開的信息包括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
15.《慈善法》對稅收優惠作了哪些規定?
答:在慈善事業的各種激勵機制中,稅收政策是最為有效的政策杠桿。《慈善法》對稅收的優惠包含了多個方面:
一是對慈善組織的稅收優惠。《慈善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慈善組織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二是對捐贈財產的稅收優惠。《慈善法》第八十條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境外捐贈用于慈善活動的物資,依法減征或者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明確了無論是境內捐贈還是境外捐贈,都依法享有稅收優惠。并且,準予在三年內結轉稅收優惠額度,是《慈善法》在稅收優惠政策上的重大突破和亮點,是國家鼓勵和引導企業進行慈善捐贈的有力措施。
三是對受益人的稅收優惠。《慈善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贈,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四是對扶貧濟困慈善活動的特殊優惠。為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精神,《慈善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
另外,慈善法還規定了免征行政事業性費用的優惠政策。該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捐贈人向慈善組織捐贈實物、有價證券、股權和知識產權的,依法免征權利轉讓的相關行政事業性費用。”
責任編輯:安佳璐 [網站糾錯]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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