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推出10項慈善信托計劃 受托人無一慈善組織
全國推出10項慈善信托計劃 受托人無一慈善組織
2016年09月24日 11:03:44 瀏覽量: 來源:公益時報 作者:
對話:北京大學非營利性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
《公益時報》:怎樣看待慈善信托?
金錦萍:目前,信托在公眾中存在一個誤區,認為信托是理財產品、理財工具,這是一種誤解。慈善信托不僅僅是慈善財產的一種經營管理方式,而是跟慈善組織一樣都是從事慈善事業的一種途徑,是信托制度在慈善領域的具體運用,這是今后需要做大量工作普及的知識。
《公益時報》:慈善信托怎樣獲得稅收優惠政策?
金錦萍:由于慈善法規定的慈善信托在規則上并不充分,與民事信托之間的差異不大,所以按照《慈善法》設立慈善信托,不意味著就能獲得稅收優惠。不能既希望信托設立和監管環節便利,又能獲得稅收優惠。要獲得稅收優惠,還應符合財稅部門的標準,并受到嚴格監管,充分披露信息,達成權利和義務的對等。
《公益時報》:慈善組織能否成為慈善信托受益人?
金錦萍:從法理上而言,慈善信托是沒有受益人的,只有給付請求權人。但是慈善組織作為“受益人”并不違反慈善信托的原意。慈善組織可以從慈善信托中得到資金,但并不以受益人角色出現。慈善組織要么作為公益項目執行人(在法律關系中往往作為受托人或者受托人的代理人),要么作為慈善信托的受資助方,獲得慈善信托撥付的資金去做公益項目,最終實現慈善目的。
《公益時報》:慈善信托如何保證委托人權益?
金錦萍:當前為了解決稅收優惠問題,往往采取讓委托人先將資金捐贈給慈善組織,然后通過慈善組織作為委托人再成立慈善信托。如此運作之后,慈善組織在慈善信托中則成為了委托人角色,而原先的委托人成為了慈善組織的捐贈者。潛在風險有兩種:要么慈善組織成為管道,其成為捐贈人的傀儡,代替捐贈人按照其意愿行使委托人權利;要么捐贈者已經與慈善信托沒有關系,捐贈者將財產捐贈給基金會設立慈善信托,慈善信托委托人主體也變成了慈善組織,那么應當由委托人行使的權利,現在交給了慈善基金會去行使,怎樣確保慈善信托中原先委托人權益和意愿被尊重,成為難題。信托制度雖然靈活,但不能忘記原本初心。
《公益時報》:慈善信托推動《慈善法》發展?
金錦萍:慈善信托本身無法完善《信托法》中未完善之處,慈善信托依然要適用《信托法》和《慈善法》。針對貨幣之外的其他財產設立信托的相關財產公示制度的構建,信托財產多元化、稅收稅制等問題,都需要法律和政策予以進一步明確。慈善信托出現會將這些問題變得更加突出,改革的動力和壓力有望增大,從而導致政策倡導方面更為有效。
責任編輯:安佳璐 [網站糾錯]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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