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為慈善組織支出與管理費用劃出“紅線”
三部委為慈善組織支出與管理費用劃出“紅線”
2016年10月25日 10:35:05 瀏覽量: 來源:公益慈善報 作者:權敬
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出臺《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明確提供慈善服務所發生的人員報酬、志愿者補貼和保險也屬于慈善活動支出;明確慈善組織的支出“紅線”,其中,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70%。
志愿者補貼保險屬慈善支出
《規定》明確,慈善活動支出是指慈善組織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慈善活動,向受益人捐贈財產或提供無償服務時發生的費用。
民政部相關負責人解釋說,慈善活動支出除了包括慈善組織直接資助給受益人的款物外,也包括提供慈善服務和實施慈善項目發生的人員報酬、志愿者補貼和保險,使用房屋、設備、物資發生的相關費用以及為管理慈善項目發生的差旅、物流、交通、會議、培訓、審計、評估等費用。
同時明確,慈善組織的管理費用是指慈善組織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為保證本組織正常運轉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理事會等決策機構的工作經費;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社會保障費;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因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聘請中介機構費等。
慈善組織的某些費用如果屬于慈善活動、其他業務活動、管理活動等共同發生,且不能直接歸屬于某一類活動的,應當將這些費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項活動中進行分配,分別計入慈善活動支出、其他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
明確慈善組織支出“紅線”
《規定》指出,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
還規定了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規定》提出,慈善組織簽訂捐贈協議對單項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違反本規定的要求。
慈善組織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進行詳細披露,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此外,《規定》還明確了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的支出與年度管理費用標準;確定了慈善活動、其他業務活動、管理活動共同發生費用的分配原則,為慈善組織進行會計核算和信息公開提供了依據,為民政部門和社會公眾進行監督建立了基礎。
責任編輯:安佳璐 [網站糾錯]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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