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十字會財產收支擬納入審計監督
紅十字會財產收支擬納入審計監督
2016年11月01日 10:52:01 瀏覽量: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王亦君
《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以下稱草案二審稿)10月31號是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進行二審。對比草案一審稿,草案二審稿規定,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不僅要接受民政等部門的監督,也要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上午,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鳴起作草案二審稿修改情況的匯報時表示,有的部門建議,應當明確政府審計等部門的監督職責。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規定,“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人民政府民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草案一審稿規定了紅十字會的七大職責:開展救援、救災、應急救護培訓、志愿服務,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等。今年6月底,草案一審稿分組審議時,趙白鴿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應當將造血干細胞和人體器官捐獻的相關工作寫入,完整表述紅十字會的“三救”和“三獻”職責。“近年來,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報名登記、鑒證、分配,以及人道救助等工作,明確交給了紅十字會,現在應將這一法定職責寫入修改后的紅十字會法,提供法律支撐。”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韓曉武也提出,實踐中,紅十字會實際上已經承擔了管理中國造血干細胞捐獻者資料庫,以及參與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動員、報名登記、見證獲取、緬懷紀念等重要工作。“因此,在草案中進一步予以明確,有利于紅十字會依法履職。”
草案二審稿采納了上述建議,在紅會七大職責的基礎上,新增職責“開展造血干細胞、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的相關工作”。
紅十字會的信息公開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一審稿規定,“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規范信息發布,定期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分組審議時,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上述關于信息公開的規定“火候”不夠,缺乏可操作性。
“對經費的來源、使用和管理要有明確的規定,必須建立公共信息平臺,接受社會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公開透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張寶文在分組審議中提出:“比如,‘定期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況’,‘定期’到底是多長時間,應該予以明確。我認為應該每年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范徐麗泰也認為,應該明確“定期”是多久。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車光鐵表示:“目前,各地紅十字會組織普遍采取捐贈款留成方式補貼辦公經費支出。應該說,法律上對這種‘以善養善’的做法,雖然未作任何規定,但這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我國之所以屢受公眾質疑,主要在于公開、透明不夠到位。因此,有必要對紅十字會辦公經費的來源、管理、支出、公開等內容,進一步細化,切實保證紅十字會工作正常運轉。”
對于上述建議,草案二審稿將信息公開條款修改為:“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規范信息發布,在統一的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也就是說,對比草案一審稿,草案二審稿限定了紅會的信息公開渠道,必須是“統一的信息平臺”;同時,調整了信息公開時限,由原來的“定期公開”,改為“及時公開”。
此外,慈善法已于9月1日起實施,如何厘清慈善法與紅十字會法的關系,一直備受關注。今年6月底,草案一審稿分組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姒健敏提出,慈善法出臺后,紅十字會接受捐贈和處理捐贈款物,應該按照慈善法的要求,與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并且按捐贈協議來處理財產。對此,草案二審稿新增規定,“募捐活動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有關規定”。
責任編輯:安佳璐 [網站糾錯]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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