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實施遇困擾 慈善組織認定難題待解
《慈善法》實施遇困擾 慈善組織認定難題待解
2016年10月28日 11:21:45 瀏覽量: 來源:公益時報 作者:菅宇正

2016年9月9日,北京市民政局向首批認定的21家慈善組織頒發了標明慈善組織屬性的登記證書

《慈善法》正式實施以來,各地民政部門陸續開展對慈善組織的認定工作。圖為深圳市民政局在本月初發布的新增慈善組織登記指引
《慈善法》正式實施一月有余,多項配套文件也陸續及時出臺,對《慈善法》的具體執行起到了解釋和補充的作用。然而,任何一部法律的完善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不斷地進行校準和打磨。
近日,記者了解到,不少非營利組織在進行慈善組織認定時遇到了一定的困擾,民政系統人員處理相關問題時也存在不少困惑,而不少地方民政部門更尚未開展慈善組織認定的相關工作。
對此,走進成都市民政部門,對當地情況進行了解,并邀請專家學者對《慈善法》實施之初的這一困惑進行解讀。
慈善組織認定不一致
“2016年3月出臺的《慈善法》中第三條對于慈善活動的定義與之后8月21日兩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對可直接申請登記慈善組織的定義并不相同,這不但會為職能部門后期工作帶來困難,也會讓很多社會組織在登記或認定為慈善組織時不知所措。”談及《慈善法》,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馬劍銀說出了自己的看法。
馬劍銀說:“《慈善法》的創新與亮點有很多,如:為慈善法制奠定基礎;開門立法,成為民主立法典范;放開公募權;激活慈善信托等等。但不足之處也同樣明顯,如稅收優惠方面,《慈善法》表示可以享受稅收優惠,但在具體操作層面的如何享受稅收優惠并未提及;另外,《慈善法》全文并未提及‘業務主管單位’,但實際過程中社會組織在很多方面依舊受到雙重管理體制,其法律依據依舊不明確;還有,《慈善法》與其后出臺的配套文件中對慈善組織的界定存在矛盾,對于許多條款的疑問,迫切需要一個類似‘慈善法再解釋’的文件。”
《慈善法》第三條:本法所稱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愿開展的下列公益活動:
(一) 扶貧、濟困;
(二) 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
(三) 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四) 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五)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六) 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
《意見》中可直接申請登記的慈善組織為:提供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救災、助醫、助學服務的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
對于二者存在的差異,馬劍銀認為,《慈善法》中對于慈善活動的界定更加廣泛、全面,而之后出臺的《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及《意見》中對于可直接進行登記認定的公益慈善類社會團體范圍則縮小,在《慈善法》作為我國公益慈善領域基本法已經確立且即將正式實施之際,這樣的配套文件如果出臺不免有些矛盾,而且會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造成困擾。
責任編輯:安佳璐 [網站糾錯]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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