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保護不力,紹興黨政領導將被追責!
生態環境保護不力,紹興黨政領導將被追責!
2017年02月04日 11:30:32 瀏覽量: 來源:紹興網 作者:鐘蘭花
《紹興市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辦法》將“終身追究”作為原則之一,明確提出,對違背科學發展和綠色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輪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追責對象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責任追究由紹興市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聯席會議統一組織實施。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責任追究決定,還將通過暢通公眾監督舉報渠道、建設環境損害曝光平臺、推進環境公益訴訟等,強化監督。
建設天藍地綠水清的美麗紹興,是全市人民的美好向往。如何用“鐵腕”為生態環境護航?紹興近日出臺《紹興市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辦法》。首次對追究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作出制度性安排,建立起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保護問責制度。
追誰的責?五類領導干部
要使生態環境領域的改革規定落到實處,關鍵要靠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因此,《實施辦法》將“領導”列為主要追責對象。追責對象主要有五類:一是區、縣(市)黨委和政府、市直開發區管委會主要領導成員;二是區、縣(市)黨委和政府、市直開發區管委會有關領導成員;三是區、縣(市)黨委和政府、市直開發區管委會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四是鄉鎮(街道)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五是黨委和政府任命的企事業單位有關領導成員。
配套的《紹興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明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在抓好分管領域、行業業務工作的同時,按有關要求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負責人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相關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單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生產經營的負責人是本單位生態環境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其他相關人員對職責范圍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直接責任。
“責任追究聚焦黨政領導,旨在推動黨委、政府對生態文明建設共同擔責,落實權責一致原則,實現追責對象的全覆蓋。”業內人士認為。
追什么責?有51種情形
什么樣的情形會被追責?《實施辦法》根據五類對象,區分了不同情形。
追究區、縣(市)黨委和政府、市直開發區管委會主要領導成員責任的情形共有18種。比如,“五水共治”“四邊三化”“三改一拆”“一打三整治”和美麗紹興建設考核連續兩年不合格的;環境質量考核目標連續兩年未完成的;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連續兩年不合格的。
追究區、縣(市)黨委和政府、市直開發區管委會有關領導成員責任的情形有5種。比如,未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應當依法由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的嚴重污染環境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停業、關閉的,或者支持、放任已被責令停業、關閉的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恢復生產、經營的。
追究區、縣(市)黨委和政府、市直開發區管委會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責任的情形有9種。比如,對發現或者群眾舉報的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的問題不按規定查處的,查處不及時或者避重就輕處理的。
追究鄉鎮(街道)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責任的情形有9種。比如,對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轄區內秸稈禁燒、垃圾禁燒、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森林災害防控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追究由黨委和政府任命的企事業單位有關領導成員責任的情形有10種。比如,不按照國家規定淘汰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的,或者使用、轉讓淘汰的工藝、設備的。
《實施辦法》還強調協作精神,明確“地區和部門之間在生態環境和資源協作方面推諉扯皮,主要領導成員不擔當、不作為,造成嚴重后果的”,也要追責。
責任編輯:林庭宇 [網站糾錯]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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