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徐玉玉悲劇”的發生?
如何避免“徐玉玉悲劇”的發生?
——聚焦網絡安全法 遏制網絡詐騙
2016年11月08日 12:56:57 瀏覽量: 來源:新華社 作者:陳尚營 李勁峰 烏夢達 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7日表決通過網絡安全法。三審稿特別增加了懲治網絡詐騙的有關規定。
今年以來,徐玉玉案等一系列電信網絡詐騙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網絡安全法如何從立法層面上回應公眾關切,遏制網絡詐騙的蔓延?“新華視點”記者采訪了權威專家。
焦點1:如何規范個人信息收集行為?保護用戶權益并確立邊界
【法律規定】網絡安全法第四十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第四十一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
【背景】中國互聯網協會發布的《2016中國網民權益保護調查報告》顯示,從2015年下半年到今年上半年的一年間,我國網民因詐騙信息、個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經濟損失高達915億元,人均133元。
“網絡詐騙的源頭,首先是收集個人信息門檻很低。”北京數字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詹榜華認為,網上購物、發郵件、買房、求學等行為會不經意“出賣”自己的姓名、身份證號、電話、住址等個人信息。網絡詐騙的發生,一般會經歷個人信息被收集、遭泄露、被買賣、最后被不法分子實施詐騙等環節。
【專家解讀】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周漢華說,新出臺的網絡安全法強調網絡運營者要對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一定程度上確定了‘被遺忘權’,也就是說網絡運營者收集了我的信息,我有權要求他刪除或者是更正,這是很大的一個進步。”
中國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長左曉棟說,法律中的一個亮點是強調了收集個人信息的邊界,“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比如地圖導航軟件需要用戶的物理位置,這是功能性要求,可以滿足;但如果要用戶提供姓名和身份證號,就屬于不必要了。
焦點2:如何斬斷信息買賣利益鏈?未經同意提供、出售個人信息違法
【法律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背景】11月6日,記者通過聊天軟件添加了網名叫“信息”的網友,他的個人簽名里寫著“出售全國孕婦、新生兒聯系方式,線上線下銷售利器,詳談。”記者提出購買一些新生兒的信息,“信息”表示,自己有幾十萬條此類信息,新生兒信息包含生日和家長電話,北京地區的一塊錢一條,濟南市五毛錢一條。
【專家解讀】“有利可圖,有買就有賣,要堵住這個漏洞,只能依靠法律。”左曉棟認為,網絡安全法對個人信息保護提出了專業的要求,加大了保護力度。作為一個上位法,有助于今后制定相關管理條例和實施細則。
周漢華表示,針對徐玉玉案這類典型的電信網絡詐騙案件,草案在三審時加入了不得設立用于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絡發布涉及實施詐騙等內容。
責任編輯:林庭宇 [網站糾錯]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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