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徐玉玉悲劇”的發生?
如何避免“徐玉玉悲劇”的發生?
——聚焦網絡安全法 遏制網絡詐騙
2016年11月08日 12:56:57 瀏覽量: 來源:新華社 作者:陳尚營 李勁峰 烏夢達 等
焦點3:個人信息泄露如何補救?運營者要告知并報告
【法律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背景】剛登記房屋業主信息,各種租房、裝修等電話隨即而至;網上平臺購買機票、商品,下單付款后就收到改簽、取消等詐騙短信。各類網絡電信騷擾、詐騙,令人不堪其擾,防不勝防。
各類網絡詐騙,尤其是精準詐騙,源頭都是個人信息泄露。山東大學生徐玉玉被騙猝死案件中,不法分子作案是攻擊山東高考網上報名信息系統,植入木馬病毒,盜取大量考生報名信息。
【專家解讀】中科院信息工程研究所副所長荊繼武說,政府部門與市場機構一旦出現安全漏洞或者“內鬼”盜取,容易造成大量個人信息泄露。不少人在對個人信息已泄露毫不知情狀態下,聽到不法分子準確說出其姓名、住址等個人信息,就極易聽信被騙。
周漢華等專家表示,網絡安全法中首次明確個人信息數據泄露通知制度,使當前個人信息泄露無法徹底杜絕的情況下,能夠通過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增強用戶對相關詐騙行為的警惕性。這也將倒逼相關機構提高網絡安全防護能力,降低個人信息泄露風險。
焦點4:如何對網絡詐騙溯源追責?重罰甚至吊銷執照
【法律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網絡運營者、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背景】今年1至9月,全國公安機關共破獲電信網絡詐騙案件7.7萬起,查處違法犯罪人員4.3萬名,同比上升2.3倍,收繳贓款、贓物價值人民幣23.4億元,為群眾避免損失47.5億元。
一位基層公安辦案人員介紹,網絡電信詐騙犯罪成本低,團伙老板租一個小辦公室,準備幾臺電話和電腦,花幾百元買來個人資料,雇幾個業務員,就能實施詐騙。在實踐中,電信詐騙類案件常會出現涉案金額大、認定金額低的情況,難以做到罪刑相等。
【專家解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網絡安全法對哪些網絡行為應當受到處罰進行了規范,尤其是強調了網絡運營者等維護個人信息安全的“主體責任”,除了罰款,關閉網站、吊銷執照的威懾力更大。
專家建議,目前涉及電信網絡詐騙的個人信息保護等問題還分散于刑法等法規中,建議考慮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根治電信網絡詐騙。
責任編輯:林庭宇 [網站糾錯]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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