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援立法工作邁出新步伐
浙江法援立法工作邁出新步伐
2016年10月27日 15:33:19 瀏覽量: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陳東升
如何理解“其他按規(guī)定”的事項?陳偉強解釋,此項主要是指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司法部、浙江省司法廳發(fā)文及浙江省司法廳與省軍區(qū)、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等部門聯(lián)合發(fā)文中規(guī)定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記者了解到,省兩辦于去年12月下發(fā)的《關于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對“其他按規(guī)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進行了匯總羅列,包括了數(shù)十項與民生緊密相關的事項。該文件還明確了可免于經(jīng)濟困難審查的情形,如70歲以上老年人或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軍人軍屬、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因見義勇為行為權益受損等情形需要申請法律援助的,視為符合經(jīng)濟困難標準。
此外,去年5月以來,省司法廳與省法院聯(lián)合出臺了《關于推行申訴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機制的意見》,與省檢察院聯(lián)合出臺了《關于建立申訴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機制的意見》,兩份文件對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申訴案件類型和具體事項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
“兜底條款的充分運用,將為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以文件形式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事項范圍、增加免于經(jīng)濟困難審查情形等,留下更大空間,使法律援助服務供給能夠更加適應困難群眾的需求,也更有利于各地根據(jù)實際情況擴大法律援助覆蓋范圍。”陳偉強表示,隨著更多法律援助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的出臺,兜底條款將被賦予更多新內涵。
實惠三:法律援助的形式更多了
新條例對于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也給予了更多想象空間。除了提供法律咨詢和代擬法律文書、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訴訟代理、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代理、仲裁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公證證明等七大形式外,新條例也保留了兜底條款“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還有哪些?陳偉強解釋,浙江省《關于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中明確規(guī)定,符合條件的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司法鑒定法律援助服務;對經(jīng)濟狀況未達到困難標準,但法律關系簡單、案件事實清楚、維權難度不大的案件,可以提供代書服務;對具有一定文化知識基礎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來訪人,可以開展法律維權輔導服務。“通過兜底條款,文件中規(guī)定的這些法律服務形式將在更高的立法層面得到確認。”
實惠四:刑事法律援助更完善了
在此次修訂中,新刑訴法中有關刑事法律援助的相關規(guī)定,全部納入到了新條例中。
2012年修正的新刑訴法,將刑事法律援助范圍在原來的盲、聾、啞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等三類案件的基礎上,增加了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人等兩類案件;法律援助介入的階段,也從原來的審判階段擴大到了偵查、移送起訴、審判三個階段,此外還增加了精神病人強制醫(yī)療案件的法律援助。
在此基礎上,我省還有9種可以給予刑事法律援助的情形,均屬于新條例規(guī)定的“其他按規(guī)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根據(jù)2014年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聯(lián)合下發(fā)的《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規(guī)定,對于有證據(jù)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知能力較差的,或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等9種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本人又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商請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早在2014年我省就創(chuàng)設了刑事商請制度,在全國開了先河。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保障刑事法律正確實施的有力舉措。隨著新條例的落地,這一制度將得到更為有力的保障。”陳偉強表示。
陳偉強告訴記者,按照新的經(jīng)濟困難審查標準,全省符合申請法律援助條件的人群將增加30%以上,法律援助的覆蓋人群將擴大到更多低收入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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