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出臺
損害生態環境 終身追究責任
損害生態環境 終身追究責任
2016年09月27日 07:59:47 來源:浙江日報 作者:江帆 晏利揚 邵甜
9月26日,記者從浙江省環保廳了解到,經省委、省政府同意,《浙江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已于日前印發。《細則》明確提出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輪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目前,該《細則》已經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作為《細則》的附件,《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部門主要工作責任》同時配套出臺,旨在明確黨政各部門的生態環保職責,防止責任滑落或轉嫁,確保權責一致。
出現生態環境嚴重損害事件,往往與領導干部失職、瀆職有著直接關系。2015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這是繼《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印發之后,中央層面在生態文明建設領域推出的又一重大制度安排。《辦法》對生態環境損害的追責主體、責任情形、追究形式、追責程序等作出了規定,總體上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制度框架體系,同時也給地方細化落實規定留足了空間。
今年,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將“建立我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度”作為生態文明體制改革領域的重點突破改革項目加以推進。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環保廳依據《辦法》,結合領導干部問責相關規定,確定了我省《細則》編制大綱。同時,結合我省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重點工作及發展需要,征求多部門意見,參考吸收其他兄弟省份已出臺的政策文件,對《辦法》規定的追責情形、追責程序和方式等進行了細化和補充。
《細則》既秉承中央文件精神,又具備浙江特色。強調“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特別突出:對不顧資源和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領導責任;對履職不力、監管不嚴、失職瀆職的,要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監管責任。同時,《細則》結合我省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重點工作及發展實際,尤其是考慮到了“美麗浙江”“五水共治”“一打三整治”“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等黨委、政府重點工作,并進行了有針對性的細化補充,便于實踐理解、掌握和操作。
《細則》還依據有關黨政領導成員的職位特征、履職特點等,對《辦法》進行具體細化,列舉情形,并補充了5款“從重追責”和3款“從輕追責”的情形。將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與黨政領導干部提拔使用或者轉任、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緊密結合。
同時,《細則》還完善了有關程序,具體包括損害責任調查方式、處理建議移送程序、紀檢及組織人事部門受理程序、追責決定程序、信息公開要求、追責救濟程序、應追責未追責的處理等方面,并出臺配套制度,利于追責的執行。
責任編輯:張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