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多部法律草案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多部法律草案
2016年11月02日 15:37:11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徐雋 彭波 王比學 等

10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在北京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張德江委員長主持。 新華社記者 龐興雷 攝
分組審議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
妥善處理法律實施前的過渡問題
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時表示,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已經三審了,吸收了很多意見建議,比較成熟,特別是對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舉辦義務教育的規定,符合義務教育法的要求。
周天鴻委員建議,妥善處理過去在義務教育取得合理回報的營利學校向非營利學校的過渡。“比如,有一些民辦學校現在是從幼兒園一直辦到高中,這部法律實施后,它們就要拆開辦學了。學前教育選擇成為營利性的民辦學校,從一年級到初三年級的義務教育只能轉為非營利性學校,高中階段又要轉為營利性學校,一個學校要分成不同類型的學校,財產分割、債務剝離、管理人員,甚至教師都要進行分家了。” 周天鴻說,希望政府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對它們進行指導,使學校能夠健康發展,不要讓這些學校停滯不前,甚至無法辦下去。
呂薇委員說,這次民辦教育促進法做了比較大的修訂,關鍵是非營利性機構不得獲取辦學收益。目前所修訂的內容,和民法總則的原則相一致,也與教育法相一致。但是,從過去可以收益變為不能獲取收益,是一個很大的轉變,這部法實施以后如何做好過渡、安排好學生,希望各地教育部門在過渡期里做好工作。
董中原委員認為,營利性機構與公益性機構在法律上是有明確區分的,這次法律修正案草案已經將民辦教育區分為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兩類,營利性教育機構是企業,營利性教育是產業,如果再將營利性民辦教育認定為公益事業,將營利性民辦教育機構認定為公益組織,會造成法律概念上的混淆和法律適用上的誤區。
分組審議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草案
擴大公共文化服務的廣覆蓋
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草案。
“這次修改稿符合當前公共文化發展態勢,體現了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理念,有助于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增強國家文化軟實力和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吳恒委員表示,希望草案能進一步體現全覆蓋理念,不斷擴大公共文化服務的廣覆蓋。
“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是政府的職責,所以立法的核心也應該是‘保障’。”鄧力平委員說,在國家財力還不足的情況下,應當鼓勵市場參與對部分公共文化服務的提供,真正體現“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的立法導向。對此,蔡昉委員表示贊同:“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的重點,是把公共文化服務作為一項基本公共服務予以保障。所以,在資源不足的情況下,就要分享、共享。法律草案對分享提出了一些原則性的要求,但還要體現約束性,防止流于空談。”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是文化立法方面的一部重要立法,社會公眾對于這部法律的期待值很高。公共文化服務如何予以保障?關鍵還是政府支持。有委員建議,法律應進一步明確將公共文化服務經費納入政府財政本級預算,以便更好地體現公共文化服務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
一些常委會委員的意見和建議都聚焦公共文化設施的公共屬性。王其江委員舉例表示,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地方把公共文化設施遷移到交通不便的地方,或者在重建過程中面積功能縮水,引起了群眾的不滿。為了避免這類問題出現,建議草案中細化有關規定,比如拆除或者遷建時,要求舉行聽證會,或者要求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面積、設施配置等標準不得降低。周天鴻委員也表示,公共文化設施可以建,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拆,但一定要有條件,法律應該對此給予規定,這樣可以保證資源的有效利用。
責任編輯:林庭宇- 2016-11-02 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舉行分組會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