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
允許科研工作者和教師依法依規適度兼職兼薪
允許科研工作者和教師依法依規適度兼職兼薪
2016年11月08日 12:58:09 來源:新華社 作者: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意見共7部分,分別從總體要求,推動形成體現增加知識價值的收入分配機制,擴大科研機構、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權,進一步發揮科研項目資金的激勵引導作用,加強科技成果產權對科研人員的長期激勵,允許科研人員和教師依法依規適度兼職兼薪,加強組織實施等方面予以論述。
意見強調,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遵循4項主要原則:堅持價值導向,實行分類施策,激勵約束并重,精神物質激勵結合。意見要求,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通過穩定提高基本工資、加大績效工資分配激勵力度、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等激勵措施,使科研人員收入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系,在全社會形成知識創造價值、價值創造者得到合理回報的良性循環,構建體現增加知識價值的收入分配機制。
意見指出,從4個方面擴大科研機構、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權:引導科研機構、高校實行體現自身特點的分配辦法,完善適應高校教學崗位特點的內部激勵機制,落實科研機構、高校在崗位設置、人員聘用、績效工資分配、項目經費管理等方面自主權,重視科研機構、高校中長期目標考核。
意見明確,該意見適用于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高校和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其他單位對知識型、技術型、創新型勞動者可參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具體收入分配辦法。
允許科研人員和教師依法依規適度兼職兼薪
意見指出,允許科研人員和教師依法依規適度兼職兼薪,包括允許科研人員從事兼職工作獲得合法收入和允許高校教師從事多點教學獲得合法收入。
意見明確,科研人員在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到企業和其他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并取得合法報酬。鼓勵科研人員公益性兼職,積極參與決策咨詢、扶貧濟困、科學普及、法律援助和學術組織等活動。
意見強調,科研機構、高校應當規定或與科研人員約定兼職的權利和義務,實行科研人員兼職公示制度,兼職行為不得泄露本單位技術秘密,損害或侵占本單位合法權益,違反承擔的社會責任。兼職取得的報酬原則上歸個人,建立兼職獲得股權及紅利等收入的報告制度。
意見指出,高校教師經所在單位批準,可開展多點教學并獲得報酬。鼓勵利用網絡平臺等多種媒介,推動精品教材和課程等優質教學資源的社會共享,授課教師按照市場機制取得報酬。
從4方面加強科技成果產權對科研人員的長期激勵
意見指出,從4方面加強科技成果產權對科研人員的長期激勵:強化科研機構、高校履行科技成果轉化長期激勵的法人責任,完善科研機構、高校領導人員科技成果轉化股權獎勵管理制度,完善國有企業對科研人員的中長期激勵機制,完善股權激勵等相關稅收政策。
根據意見,堅持長期產權激勵與現金獎勵并舉,探索對科研人員實施股權、期權和分紅激勵,加大在專利權、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知識產權及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股權、崗位分紅權等方面的激勵力度。
意見明確,科研機構、高校的正職領導和領導班子成員中屬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屬單位中擔任法人代表的正職領導,在擔任現職前因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股權,任職后應及時予以轉讓,逾期未轉讓的,任期內限制交易。限制股權交易的,在本人不擔任上述職務一年后解除限制。相關部門、單位要加快制定具體落實辦法。
意見強調,對符合條件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以及科技成果投資入股等實施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鼓勵科研人員創新創業,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責任編輯:安佳璐- 2016-11-06 浙江出臺推進農業科技創新創業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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