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的反腐敗制度建設
明初的反腐敗制度建設
2016年12月12日 14:11:26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作者:張海英
大明王朝建立之初,政治上所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便是如何保證明王朝統治的長治久安。明太祖朱元璋自己親身經歷了元末農民戰爭,親眼目睹了元朝統治者的覆亡??偨Y自己在戰爭中的實際經驗和元朝滅亡的歷史教訓,朱元璋認為元朝滅亡的原因之一便是委任權臣,上下蒙蔽,進而政弛姑息,吏治腐敗。元朝前車之鑒,當引以為戒。因此,明初朱元璋最突出的治國指導思想便是加強君權,以猛治國,整飭吏治。他對以往歷朝歷代的官場痼疾——貪污腐敗問題非常重視,注重加強制度建設,以嚴刑峻法重繩貪官污吏。
完善律法
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就令左丞相李善長﹑御史中丞劉基等為議律官,“定律以繩頑”。洪武七年(1373),明政府編成頒行《大明律》?!洞竺髀伞穼⒚鞔芍袣w納的監守贓、常人贓、竊盜罪、枉法贓、不枉法贓、坐贓等六種貪贓罪,繪制成圖標于律文之首,以示重懲貪腐行為,并有大量的懲治貪官污吏的具體法律條文。如規定“凡官吏受財,計贓科斷”,吏受財“枉法贓一百二十貫絞”,官受財“枉法贓八十貫絞”。倘若官吏不枉法贓,則一律贓滿一百二十貫,杖一百,流三千里。自此,明政府對各種犯罪案件的處理有了本朝自己的權威依據。
由于朱元璋嚴禁嗣君“變亂成法”,因此,此次頒行《大明律》后,終明之世未再修訂。但現實的需要,又不得不增加新的內容,以補律之所未備。故永樂以后,歷代多有詔令或條例發布制定,稱《問刑條例》,輔律而行。如弘治十三年(1500)制定《問刑條例》二百七十九條,嘉靖二十九年(1550)重修,增內三百七十六條;萬歷十三年(1585)又重修,增內三百八十二條。此后律、例并行,這些增加的條例中,亦有不少反貪條款。
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明政府在三年之內又連續頒布《大誥》四編,共236條,成為整頓吏治的最新敕令?!洞笳a》明確申明:“將害民事理,昭示天下諸司,敢有不務公而務私,在外貪贓,酷虐吾民者,窮其原而搜罪之?!薄洞笳a》中涉及官員治罪條例有128項,記載了超過150條的相關案例?!洞笳a》還詳細規定了處罰貪官的各種酷刑,如“族誅”、“墨面文身挑去筋骨”、“剁指”等,有許多是《大明律》中所未載的。其對貪污罪的處理規定,要比《大明律》嚴酷得多,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剝皮實草”這一酷刑,聽來讓人不寒而栗。
責任編輯:賈歆琰- 2016-12-08 制度是硬約束不是“橡皮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