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監督,干干凈凈才有說服力
檢察監督,干干凈凈才有說服力
2016年12月14日 09:33:42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彭 波
日前,第七屆中國檢察學研究會刑事訴訟監督專業委員會主題研討會在北京召開。會議以“檢察改革與檢察監督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體系化、信息化建設”為主題,來自法學界的專家學者和檢察實務界的代表就加強檢察監督體系建設等方面進行了深入交流。
敬大力(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加強和完善檢察監督,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需要。優化檢察監督資源配置,構建新的監督格局,也是創新發展的需要。檢察機關應當以全面加強檢察監督為目標,重新審視在各項監督資源配置上存在的問題,堅持走創新驅動發展之路,順應當前司法體制改革發展趨勢,著力凸顯檢察機關的職能定位。
今年以來,北京市檢察機關以內設機構和辦案組織優化為先導推進綜合配套改革,按照訴訟職能與監督職能適當分離、案件管理與案件辦理適當分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與檢察權適當分離的原則,優化辦案機構設置,建立司法辦案、檢察監督等5類機構。全市三級檢察機關均成立了偵查監督部、刑事審判監督部等專司監督職能的部門,監督資源配置更加優化,機構設置更加規范,積極推進檢察監督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體系化、信息化建設。
此外,北京市三級檢察機關均制定了權限、履職、追責和檢察官親歷事項四類清單,明確各類檢察人員職權范圍,配套建立授權機制,完善案件分級分辦機制;成立檢察管理監督部,下設檢察服務中心和案件管理中心,依托信息化手段,促進管理監督從一般個案審批、文書簽發,向全院、全員、全過程的案件質量效率監督轉變。
王守安(中國檢察學研究會秘書長):刑事訴訟法修改以來,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得到加強,監督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得到一定程度提升,但在監督的手段、程序、效力等方面還不夠明確,監督效果離人民群眾的期望還有差距。
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到,加強法律監督工作,不是在相對靜止的司法環境下進行的,而是面臨司法體制改革全面啟動、層層推進的大環境。在這樣的背景下加強監督、完善監督體系,是一項艱難復雜的工作,要求我們深入研究思考整體改革目標、整體司法環境變化對檢察監督工作可能產生的整體影響,深入研究思考各項改革對檢察監督工作可能產生的促進、羈絆、耦合等具體影響,將推進各項改革與加強檢察監督、完善檢察監督體系同步研究、同步推進、同步創新,才能產生最佳改革效果。
陳衛東(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憲法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因此,檢察監督也是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能,檢察人也一直以法律監督人自我定位。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面臨如何處理監督與辦案的關系、如何加強監督實效等問題。我認為,監督就是監督、辦案就是辦案,不是檢察機關所有的偵查、起訴活動都是法律監督的體現。必須要明晰一個基本原則,即監督不能有訴訟利益。監督必須干干凈凈,才能有說服力,不能把監督與其他職權相混淆,就像不能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法律監督必須做到中立性。
檢察監督權的行使應當以檢察機關的名義,監督應由集體研究決定作出。在檢察機關監督體系中,必須堅持下級服從上級。此外,監督本身并不能對案件直接作出處理決定,因此,如何發揮監督效能還需要更深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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