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辦國辦發文: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
中辦國辦發文: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
2017年02月21日 09:12:23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的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于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的意見》全文如下。
為加快鄉鎮政府職能轉變,強化服務功能,健全服務機制,創新服務手段,增強服務意識,提升服務效能,進一步推進鄉鎮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現就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要求和人民群眾新期待,準確把握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發展方向,以增強鄉鎮干部宗旨意識為關鍵,以強化鄉鎮政府服務功能為重點,以優化服務資源配置為手段,以創新服務供給方式為途徑,有效提升鄉鎮政府服務水平,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為脫貧攻堅目標的實現創造良好條件,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新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保證正確方向。堅持黨管農村工作,牢牢把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方向,始終把黨的領導作為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的根本保證,充分發揮鄉鎮黨委領導核心作用,夯實黨在基層的執政基礎,確保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得到全面貫徹落實。
——堅持改革創新,嚴格依法行政。加強頂層設計,鼓勵地方探索,著力破除體制機制障礙,堅持以法治思維推動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保證行政權力規范透明運行,人民權益切實有效保障。
——堅持以人為本,回應民生訴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將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以人民群眾需求為導向,為人民群眾提供精準有效服務,讓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堅持統籌兼顧,實施分類指導。圍繞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新型城鎮化建設協調推進,綜合考慮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區域特點,找準工作的結合點和著力點,做到長遠目標與階段性目標相結合,因地制宜、穩妥有序推進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不搞“一刀切”。
(三)主要目標。到2020年,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全面提升,服務內容更加豐富,服務方式更加便捷,服務體系更加完善,基本形成職能科學、運轉有序、保障有力、服務高效、人民滿意的鄉鎮政府服務管理體制機制。
二、強化鄉鎮政府服務功能
(四)加強鄉鎮政府公共服務職能。加快鄉鎮政府職能轉變步伐,著力強化公共服務職能。鄉鎮政府主要提供以下基本公共服務:鞏固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和水平,改善鄉村教學環境,保障校園和師生安全,做好控輟保學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教育幫扶等基本公共教育服務;推動以新型職業農民為主體的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加強社區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創業扶持等勞動就業服務;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服務;落實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制度和優撫安置政策,為保障對象提供基本養老服務、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維護農民工、困境兒童等特殊人群和困難群體權益等基本社會服務;做好公共衛生、基本醫療、計劃生育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加強對古村落、古樹名木和歷史文化村鎮的保護和發展,健全公共文化設施網絡,推動全民閱讀、數字廣播電視戶戶通、文化信息資源共享,組織開展群眾文體活動等公共文化體育服務。鄉鎮政府還要提供符合當地實際和人民群眾需求的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農民基本經濟權益保護、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生態建設、食品安全、社會治安、矛盾糾紛化解、扶貧濟困、未成年人保護、消防安全、農村危房改造、國防動員等其他公共服務。縣級政府要制定鄉鎮政府公共服務事項目錄清單,特別是要把扶貧開發、扶貧濟困等任務列入清單,明確服務對象和要求。
(五)擴大鄉鎮政府服務管理權限。按照權力下放、權責一致的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縣級以上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行使的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措施,以及行政許可事項外,對直接面向人民群眾、量大面廣、由鄉鎮服務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各類事項依法下放鄉鎮政府,重點擴大鄉鎮政府在農業發展、農村經營管理、安全生產、規劃建設管理、環境保護、公共安全、防災減災、扶貧濟困等方面的服務管理權限。強化鄉鎮政府對涉及本區域內人民群眾利益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的參與權和建議權。縣級職能部門不得隨意將工作任務轉嫁給鄉鎮政府。省級政府要依法制定擴大鄉鎮政府服務管理權限的具體辦法,明確下放事項、下放程序和法律依據,確定下放后的運行程序、規則和權責關系,確保下放權力接得住、用得好。
(六)推進鄉鎮行政執法改革。推動行政執法重心下移,探索鄉鎮綜合執法有效形式,開展綜合執法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健全鄉鎮政府與縣級執法部門的協作機制,強化鄉鎮政府在執法事項上的綜合協調,以及對派駐執法機構和人員的日常管理。
(七)統籌鄉鎮站所管理體制改革。鄉鎮事業站所可以實行以鄉鎮管理為主、上級業務部門進行業務指導的管理體制;經省級政府批準,也可以實行以上級主管部門為主或按區域設置機構的體制。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要求,統籌鄉鎮黨政機構設置。根據不同類型、不同規模鄉鎮工作實際,確定黨政機構設置形式和數額,可設立若干辦公室,也可只設若干綜合性崗位。扎實推進鄉鎮事業站所分類改革,嚴格控制鄉鎮事業站所數量。加強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建設,夯實基層農村經營管理工作基礎,確保責任和人員落到實處。除機構編制專項法律法規外,上級業務部門不得以機構上下對口等手段要求增加鄉鎮站所設置和人力資源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