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政商關系構建面臨哪些“絆腳石”
新型政商關系構建面臨哪些“絆腳石”
2016年10月25日 10:43:07 瀏覽量: 來源:人民網-人民論壇 作者:謝志強 王濤
既要避免“親”而不“清”,又要避免“清”而不“親”
應當說,政商關系長期以來不正常的主要表現,是“親”而不“清”,或者說是“親”有余而“清”不足。所謂官商勾結、官商一體,都是對這種因“親”過了頭而難以言“清”的復雜關系的概括。通過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強力推進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來看,許多地方官員為示人以“清”,便不再對非公有制企業或民營企業家有“親”的感情或行動。這一反轉,無論是對于當前的經濟社會發展要求,還是對長遠的經濟社會協同進步,是非常態的,亟需引起警惕。
“清”與“親”不是對立的,而是相輔相成的。“親”是在同民營企業接觸交往中保持“坦蕩真誠”,在民營企業遇到困難和問題時“積極作為、靠前服務”,對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態度是“多關注、多談心、多引導”,實際行動是“解決實際困難”。只有對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真誠相“親”,才能激濁揚“清”,氣正風“清”,這樣的“清”才是真“清”。只有同民營企業家的關系保持“清”,即沒貪心無私心,不搞權錢交易,才能坦蕩地“親”,經常地“親”,這樣的“親”才是真“親”。只有官待商以真“親”,商對官才能“積極主動同各級黨委和政府及部門多溝通多交流,講真話,說實情,建諍言,滿腔熱情支持地方發展”。只有官待商以“清”,商自然也才能“潔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紀守法辦企業、光明正大搞經營”。
政商關系難以真正“親”“清”的現實困境
困境一:公私難分。如山西落馬常委聶春玉主政呂梁八年,被指培養出一批巨富煤老板。若說聶春玉純屬為私謀利,恐有失公允。客觀上講,聶春玉憑借自身的能力水平,以及呂梁市當年得天獨厚的資源優勢和資源價格優勢,使該市的經濟總量持續攀升,經濟增速在全省幾度排名第一。若說聶春玉大公無私,當然也不是事實,事實是他在為企業謀利過程中也豐肥了自己。若將他與企業間互動的公私動機一一分辨清楚,大約也不大可能——許多事情在利公的同時也利己,透過客觀現象并不能完全看清其目的和動機,個中關系太復雜,隱蔽性太強。許多案例正是這樣:公中挾私,私中有公;終點是私,起點是公;因私而起,外幌為公。
困境二:親疏難論。官員與商人關系的親疏,之所以難以界定、不好論說,是由于表面現象與問題實質的分離造成的。官員三天兩頭往企業跑的,并不一定是真正關心企業的發展,也有可能是通過“找茬兒”掣肘企業發展,意在謀取不當利益;官員為某個企業的發展大開綠燈,甚至是無原則的支持,背后雖說有利益輸送,但卻不一定可稱之為對其“親”,因為這位官員很可能一年到頭從沒到過該企業。問題的關鍵在于,看起來或說起來“親”的,其關系很可能較“疏”;看起來或說起來“疏”的,關系往往可能較“親”。“親”和“疏”的背后,很可能掩藏了隱秘于眾的不軌動機。如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資過程中,以關心企業成長、支持企業合法發展為名,行百般刁難之實。又如在煤炭行情一路走高的情勢下,有的官員以企業自主發展、政府不予干涉為名,從不到某企業調研,暗地里卻收受該企業干股,無處不予“照顧”。這樣的以“親”為“疏”或以“疏”為“親”,往往使法紀規定陷于無奈境地。
困境三:清濁難辨。無論其貌似“親”“疏”,實質上都可能不“清”。對于真正的“清”,則由于難以證實而較少為大多數人所理解。比如有官員稱其與企業無任何利益瓜葛,若其說為假倒還罷了,已然的事實總可以證明;若其說屬實可該如何證明?很難佐證。十八大以來,一些官員迫于反腐壓力,向組織交待了與企業間存在的不正當利益問題,上繳了一些企業賄送的錢款,表示與某企業的關系已然很“清”,實際情況是這些交待的問題和上繳的錢款可能是“冰山一角”,該類官員的此種做法連“斷腕求生”都談不上,充其量叫“壁虎斷尾——日后仍可重生再長”。雖說清者自清、濁者自濁,但清濁往往因現象與本質的根本差異而在多數情況下不易辨別。
在反腐高壓態勢下,當前企業流行一個形容政府官員的“三不”順口溜:“不吃飯,不收禮,不辦事。”“不吃飯,不收禮”好理解,也非常對。第三個“不”,對于企業來說,好好的一個項目因政府的消極不作為,最后可能拖沒了,而他們可以不承擔半點責任。這是當下特別需要警惕的現象和需要解決的問題。
把嚴守黨紀作為處理“親”“清”政商關系的基本尺度
親與疏,清與濁,多數情況下雖不易辨別,卻并不意味著無法辨別、不能辨別。辨別的關鍵看是否存在私利交換,辨別的基本尺度看是否遵守黨規黨紀。
黨紀嚴于國法。一般而言,黨員領導干部對所有社會關系的處理,都有或顯或潛的通行準則或標準。“廉潔”,正是這些準則和標準的底線而非上限。由于政商關系本質上是政治與經濟的關系,是社會諸關系中的基礎性存在,處理好這一關系十分重要,習近平總書記才為此特別提出“親”“清”的二字方針。可以說,以黨紀為準則處理好政商關系,對于領導干部處理好其他社會關系,具有重要示范意義。
當前,經濟下行壓力不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深入推進,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黨員領導干部在這一進程中應主動履職盡責、貢獻正能量。黨員領導干部應做到與民營企業家交集不交換、交往不交易。對于黨和政府來說,一方面要營造黨員領導干部敢于親近企業和企業家的氛圍,制定機關人員親近企業的指導細則,打消干部服務企業的顧慮,使干部對民營企業能“親”、敢“親”、會“親”。比如,機關工作人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應邀參加符合規定的企業年會等各類活動,但要經過必要的批準;對于企業的某些工作餐,如果“確有需要”,也應當準許。另一方面,組織部門與紀檢部門應有正常的溝通機制,應客觀全面地評價、使用和保護干部,主動為服務企業、干事擔當的干部立桿撐腰,使其既免受“惡意舉報”的侵害,又時常給予預警式提醒,使干部知“清”、愿“清”、常“清”。應厘清失誤與錯誤的界限,對干部因服務企業發展造成的過失、產生的影響,要具體分析、辯證看待,對思想動機純正、沒有違紀后果的失誤應予免責。
此外,處理好“親”“清”關系,解決好“親”“清”矛盾,除了嚴守黨紀法規這一基本尺度,還可以從具體技術路徑上想辦法,把黨紀國法操作化。如精簡機構、下放權力、減少行政審批,讓政商關系變得簡單起來。又如,實行財產公開,從源頭上解決權力尋租問題,使他們不敢不“清”。只要下定決心,攻堅克難,辦法總比困難多。
“親”是真誠坦蕩的工作方式,只有黨員領導干部“親”商,民營企業才利于充分發揮市場主體作用,為社會創造更大財富。“清”是無畏無私的工作態度,只有處處保持“清”,民營企業才不致處心積慮賄賂黨員領導干部,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才能真正建立。在黨紀國法的“紅線”以內,既“親”且“清”,政商關系才能各安其位、各循其道、各得其所,共同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大動力和良好環境。
作者分別為中共中央黨校社會學教研室主任、教授謝志強;湖南省沅江市團山學校校長王濤
(山西省紀檢委政研室干部姜飛云亦對本文有貢獻)
責任編輯:徐曼麗 [網站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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