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 在制度創新上的三個亮點
《條例》 在制度創新上的三個亮點
2017年01月11日 13:45:16 瀏覽量: 來源:學習時報 作者:張超
在監督內容上,針對當前黨的建設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把堅定理想信念、嚴肅黨內政治生活、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明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持黨的干部標準等一系列新要求納入黨內監督的內容體系中,拓展和豐富了黨內監督的內容,體現了鮮明的時代要求和明確的問題導向。
在責任追究方面,《條例》明確劃分了不同的監督主體,規定了不同監督主體各自所肩負的職責,并提出對監督主體不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要進行責任追究。尤其是規定,“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和黨委委員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職責”。強調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的主體責任是對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具體化。
在監督成果的運用上,《條例》提出了更加嚴格和具體的要求:黨組織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做到條條要整改、件件有著落,而且整改結果應當及時報告上級黨組織,必要時可以向下級黨組織和黨員通報,并向社會公開。
方式方法層面
《條例》大量吸收了黨的十八大以來在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過程中形成的并被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著眼于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實效性,從而有助于確保黨內監督制度的生命力。
聚焦問題,抓住要害和關鍵。《條例》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黨內監督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抓住強化黨內監督工作的要害和關鍵。過去的黨內監督工作存在著監督的系統性、經常性、有效性不夠、對監督發現問題的糾正和整改剛性約束不足等問題。《條例》針對這些實踐中存在問題和薄弱環節圍繞責任設計制度、圍繞制度構建體系,努力構建出了責任清晰、主體明確、措施管用、保障有力的黨內監督制度體系。
要求領導帶頭,以上率下。《條例》將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單設一章,強調黨內監督要從高級干部特別是中央領導層的組成人員抓起,要求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要在加強黨內監督中為全黨做出表率,這充分體現了黨中央身體力行、率先垂范,堅決推進黨內監督的堅強決心。
抓“常”與“長”。《條例》體現了黨內監督要抓經常、抓長遠的鮮明取向。《條例》從防止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階下囚”這一現實問題出發,強化黨組織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提出要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條例》還體現出,要以永遠在路上的恒心和韌勁把黨內監督貫徹到權力運行的全過程,要求黨員干部牢牢樹立“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的理念,從接受權力的那一刻起就要學會并習慣于在監督下開展工作,不能拒絕監督、逃避監督。
責任編輯:徐曼麗 [網站糾錯]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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