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鄉鎮工作法治化水平要處理好四對關系
提高鄉鎮工作法治化水平要處理好四對關系
2017年03月02日 11:12:22 瀏覽量: 來源:浙江黨建網 作者:鄭一杰

近半年來,筆者有幸在鄉鎮掛職,盡管時間不長,但還是深切體會到鄉鎮工作直面一線農村群眾,內容具體復雜,矛盾糾紛易發多發,特別是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各類利益關系的再調整,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遷、土地流轉、山林確權等資源權屬性糾紛日益增多,同時,換屆選舉、環境整治、社會綜治、安全生產、計劃生育、村級集體經濟利益分配等也仍然是矛盾的“集聚地”。為此,做好新時期鄉鎮工作,迫切需要樹立法治思維,在憲法、行政法以及各項法律、法規、規章的框架內開展工作,進一步提高工作的規范化和法治化水平,更好地服務廣大農村群眾。具體而言,我認為要重點處理好四對關系。
一是“可為”和“勿為”的關系。“法有授權才可為,法無授權即禁止”是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也是政府開展工作的首要法則。鄉鎮干部直接與農村群眾面對面地發生各種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學法、懂法、用法,在實踐中牢固樹立法律觀念,堅持職權法定,心里不僅要裝著“可為”的“權力清單”,更要有“不可為”的“負面清單”。比如鄉鎮在推進“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等重點工作中,難度較大,很多“老經驗”、“老方子”行不通了,必須要以《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條例》、《浙江省綜合治水工作規定》、《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動違法建筑處理實施意見》等一系列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依據,弄清楚權力邊界,依法依規地推進工作,很多問題才能迎刃而解。此外,“法定職權必須為”,屬于“分內之事”的,就不能亂作為,更不能不作為、消極作為,而要以良好的精神狀態,主動作為,勇于負責、敢于擔當,切實把工作做好。
二是“法理”和“情理”的關系。法律是底線,合法是前提,違背了法律一切工作都無從談起。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在實際工作中,一味機械簡單地照搬法律,很多工作就難以有效開展。要發揮好能動性,既體現法理,又兼顧情理,這才是工作水平的體現。比如在涉及村級土地征用和資源確權等糾紛中,鄉鎮干部、村委會、各類基層組織在《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框架內,通過做思想工作以及調解、和解、協商等多種手段,講清楚政策,講清楚利弊,爭取村民地理解和支持,避免了強制拆遷和暴力執法,也避免了上訪、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維護了社會和諧。再比如,在扶貧工作中,根據實際情況,在規章制度許可的范圍內,對條件困難的村和群眾適當給予政策傾斜,既體現法律對弱者的保護,也很好地兼顧了公平,體現了情理。
三是“效率”和“程序”的關系。鄉鎮工作頭緒多,要講求效率。比如設立“365便民服務中心服務”,一個窗口對外,就很好地體現了高效便民的要求。但是講效率并不等于忽視程序,“程序合法”是法治精神的重要體現。對鎮村的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項目建設和各類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講究程序,該公示的公示,該聽證的聽證,該招標的招標,該集體決策的集體商量,該向上級報批的按程序報批。絕不能片面追求效率,忽視這些程序的要求,要知道,違反了法定程序哪怕結果正確也是違法。
四是“分力”和“合力”的關系。在鄉鎮一級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政府是主體。但僅僅靠政府的力量還遠遠不夠,困難不小,還需要借力借勢。要借助黨委的力量,在黨委的正確領導下更好地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要借助人大的力量,發揮好人民代表對依法行政的監督作用;要借助各類司法派出機構的力量,發揮好基層派出法庭、檢查室、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的作用,為法治建設提供堅實保障;要借助社會組織的力量,充分調動村級自治組織、集體經濟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各類社會團體等的積極性,推動形成一體化法治建設工作格局。
責任編輯:安佳璐 [網站糾錯]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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