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開除超生員工是否符合法治精神?
企業開除超生員工是否符合法治精神?
2016年11月03日 08:53:08 瀏覽量: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 作者:

全面二孩政策公布后,各地都在緊鑼密鼓地修訂有關超生的處罰條款。據《法制日報》記者統計,全國已有29個省份陸續修訂了本地的計生條例,目前有7個省份的計生條例規定企業可以開除超生員工。其中,廣東、海南、云南和貴州4省規定企業對超生員工直接開除。“企業對超生員工可以開除”或“直接開除”,是否違法,需要打一個大大的問號。
紀律處分界限模糊說不清
2015年新修訂的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42條規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注:即超生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針對國家工作人員,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確實存在“開除”一說。可對普通企業的員工,這里的“紀律處分”就很模糊了。2008年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但其中不包括“超生”。那么,企業員工違法生育,企業到底能夠作出哪些處分,企業能從這些處分中得到哪些補償,并沒有統一的說法。
開除超生員工是否符合法治精神?
《勞動法》第29條、《勞動合同法》第42條均規定:“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亦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2015年江蘇省高級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判決,很有借鑒意義。當事人劉女士因超生遭公司辭退,事后她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因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賠償金。該案一審判決公司向劉女士支付近8萬元賠償金。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后又撤訴。劉女士最終拿到了判決的賠償金。
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違法生育二胎屬于行政違法行為,并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調整范圍,它和員工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屬于兩種法律關系,二者不能混同。”也就是說,員工超生,可以對其施行行政處罰,但勞動權是寫入憲法的一項基本人權,不能將勞動權和計生問題進行捆綁。
當計劃生育與勞動權沖突時如何解決?
勞動權是一項被寫入憲法的公民基本權利,而作為一種政策,計劃生育是在特定時期基于特定目的而采取的動態措施,正如我國現在放開二孩政策。網友AZX認為:企業員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可以受到行政處罰,比如征收社會撫養費,但以剝奪勞動權來進行懲罰是不妥的,有悖法理不說,亦非以人為本的做法——勞動權是生存權的先決條件,員工因超生被企業開除,孩子誰來養、家庭生活如何維持?
各地計生法規是否違反上位法?
按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各地可以根據各自的情況,自行制定適合本地的方案,但地方法規不能違反上位法。“超生開除”這樣的條文,有違法理嫌疑,應該考慮統一廢止。
同時,地方立法與上位法存在沖突的問題,需要立法機關增強預防和監督。比如,普適政策應該全國統一,不給地方過多自由裁量權;立法機關要進行的適當性審查,要求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但要合法,不違反憲法和上位法的規定,還要合理。
觀點
主題一:直接開除員工,是否太狠?
凱撒大地:就算針對要求更嚴格的國家工作人員,對違規超生的處分,一般情況下也只是降級或撤職,情節嚴重的,才給予開除處分。在目前已經實施普遍二孩的情況下,企業員工一旦超生,直接頂格處罰開除處分,有點狠了!
香菇蘑菇:雖然放開二孩,但計劃生育仍然是基本國策,只有對違法者嚴厲處罰,才能保證法律的貫徹落實。
主題二:既然敢于超生,就應該承受相應后果?
思享:企業開除超生員工的做法,是出于經濟成本考慮,認為女職工違法生育的行為導致其人力資源短缺、經濟成本上升,企業的考慮無可厚非。
慢生活夫人:在低生育率已經成為大趨勢的今天,企業開除超生員工的做法只會讓生育率變得更低,最終會危害全社會,因此必須改變法律,規定超生不違法,企業不得制定任何規定來解除超生者的勞動合同才能給出有力保障。
責任編輯:安佳璐 [網站糾錯]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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